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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无过错也要赔偿吗?
内蒙古新闻网  16-01-06 09:31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案例】王二买了套房子,正在装修。一天,他到乔三的装潢店选择窗帘。乔三见生意上门,热情地说他可以上门安装窗帘,王二答应后,就下了单。几天后,乔三依约来到王二的新房,帮助安装窗帘。房子位于4楼,安装窗帘用的不锈钢管长约5米,无法进入楼道。于是,乔三在王二的协助下将不锈钢管准备从楼下递上4楼,没想到乔三举着钢管往上送时,由于大意,没看上方,结果钢管与4楼阳台旁的高压电缆触碰,导致乔三当场触电身亡。那么,这个责任由谁承担呢?

  【分析】此事故涉及的法律问题,即侵权民事责任中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高度危险责任中,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高度危险物品的经营者、占有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还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此事故中,从事高压作业的供电公司属于无过错责任承担范畴,而作为定作方的王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其无过错,故无需担责。(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 哈丽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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