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1年6月至2012年2月间,被告人常某伙同被告人邱某某、刘某某、赵某、王某宝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的过程中,骗取新蒙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4.6亿多元,造成损失3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利用担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分行行长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邱某某送予的100万元、刘某某送予的50万元及赵某送予的价值16万余元的金条1枚,数额特别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飞利用担任新蒙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邱某某送予的300万元、刘某某送予的150万元、赵某送予的90万元及王某宝送予的200万元,数额巨大,并为其谋取利益,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刘某某、赵某、王某宝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送予常某、王某飞款物,均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被告人邱某某系鄂尔多斯众友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众友世纪金源购物广场管理有限公司及鄂尔多斯市华远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刘某某系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源远煤炭运销有限责任公司及鄂尔多斯市嘉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赵某系内蒙古蒙能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王某宝系鄂尔多斯市宝泰鑫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鄂尔多斯市百世华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
此案将公开审理两日,并择日宣判。(记者解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