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田瑞波
多次作奸犯科被判刑,出狱后纠集多名80后90后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以收取保护费、贩毒、开设赌场、敲诈勒索赢利,还参与抢劫、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等违法涉黑活动。近日,由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以王某为首的80后、90后黑社会性质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1月5日,记者了解到,涉案的12名成员均被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85后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
王某1986年出生,初中文化,无业,2006年至案发,已被多次判刑。2008年至2013年间,王某利用同学、狱友的“情义”笼络了一批“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在青山区赵家营村、土右旗一带“混社会”,逐渐树立了个人威信。到2013年,孟某、张某某等10人先后跟随王某,不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王某为首,孟某、张某某、刘某某、李某、宋某某、高某等7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组织。除这些骨干成员外,该黑社会组织还有相对固定的马仔,人员最多时有20余人。
据了解,该组织成员较多、关系相对稳定,王某在组织中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其他成员尊称其为“强哥”,对内听从“强哥”的安排,对外号称是“强哥”的人。据办案检察官介绍,该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时,王某会安排骨干成员联系其他成员,王某为幕后指使者。王某本人极其凶残,也一直是组织成员效仿的对象。如组织成员不服从命令或对王某不忠心,还会受到排挤、打压,甚至被迫离开组织,曾有人对王某不满,因此遭到了报复。王某还要求组织成员不得吸毒,不要乱惹事等。有了这些不成文规矩的约束,该组织成员对王某的命令言听计从。
团伙成员犯罪手段恶劣
2012年至2013年期间,王某的团伙依仗自己的威慑力和强势地位,在土右旗一带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并指派手下在其他赌场收取保护费、放高利贷。2013年临近春节时,王某为聚钱敛财,授意团伙成员刘某某以每袋200元的价格购置了一批劣质烟花,并指使刘某某与另一团伙成员宋某某开车到赵家营村一带的游戏厅、台球吧“推销”,王某让刘某某、宋某某将烟花强制堆放在店内,并逼迫店老板每袋支付1000元-3000元。有些老板因惧怕报复,为息事宁人付款,有些则拒绝。
除此之外,王某还通过贩卖毒品为组织成员赚取日常开销的费用。该组织通过非法活动获取的经济利益主要掌握在王某手中,用于维系组织成员生活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王某还常年在土右旗某宾馆开房间提供给组织成员住宿。2012年至2013年间,该组织的成员实施犯罪活动20起,其中贩卖毒品2起、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8起、敲诈勒索4起、开设赌场1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4起。
该组织成立后,团伙成员曾多次手持砍刀、棍棒等作案工具在公共场合结伙斗殴,影响极其恶劣。且王某本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手段极其恶劣,通过多年在社会上为非作恶,王某团伙逐渐在青山区赵家营村一带成名,掌管着该地区的游戏厅,通过“看场子”敛财,并且在土右旗一带成为名副其实的“大哥”,通过收取保护费、抽头放款、卖高价烟、高价水等方式对该地区的地下赌场形成非法控制。
除团伙作案外,王某和团伙中的主要成员还涉嫌其他犯罪:王某跟女友吃饭时与他人发生争执,王某手持菜刀将对方砍伤;团伙主要成员梦某故意毁坏他人轿车,被损车辆维修费用需3.8万余元;团伙主要成员宋某某多次参与蒙面持刀抢劫,抢劫过程中遇反抗还砍伤对方。
12名主要成员全部获刑
庭审中,王某对指控其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有异议,辩称其没有组织行为,没有经济实力,没有欺压残害群众,并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要件,完全不构成此罪,对于其他罪名也提出异议。团伙其他成员庭审中辩称并没有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王某的小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提出异议。
对于团伙成员的狡辩,青山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人围绕本案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性处理,当庭出示的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足以证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质疑不能成立。
经过两天的庭审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犯寻衅滋事罪、贩卖毒品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5年,没收财产10万元,并处罚金8.5万元。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0995.47元,
其他11名主要团伙成员被依法判处1年5个月至15年10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记者宋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