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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公告在法律上无效
内蒙古新闻网  16-01-19 09:52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禁止自带酒水的店堂公告在法律上无效

  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不得自带酒水”的店堂公告开始在餐饮及娱乐行业盛行,很少有人会挑战这些店堂公告。不知不觉,这种公告仿佛在多数老百姓心目中建立起了合理性。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这种规定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及公平交易权,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其中,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另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反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蒙杰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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