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蒙古新闻 - 国内 - 国际 - 文化 - 财经 - 教育 - 旅游 - 美食 - 医药 - 汽车 - 楼市 - 娱乐 - 体育 - 道德法制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社会法制新闻 正文   
转播到腾讯微博
离婚时父母赠与的物品该咋分?
内蒙古新闻网  16-01-20 09:43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离婚时父母赠与的物品该咋分?

  【案例】张某(男)和李某(女)于2003年经人介绍结婚。结婚前,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房屋权属证书所有权人登记为张某。结婚不久,李某的父母赠与二人一套家用电器。张某和李某婚后第二年生下一个男孩。2006年年初,张某与其女同学田某来往频繁,被李某发现斥责后,张某索性在外租房和田某共同居住,很少回家。张某的工资主要用于维持其和田某在一起的开销,很少给李某和孩子生活费用。李某独自抚养孩子,生活困难,借外债5000元用于日常生活。2007年年初,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并在痊愈出院后继续与田某同居。2008年3月,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并抚养孩子,但张某不同意离婚。

  【分析】律师意见:(1)张某与田某同居,要是能证明,可以认定为重婚。此外,张某没有尽到丈夫的责任。(2)张某的父母购房一套给二人居住,原意是给他们俩的;李某的父母赠与一套家用电器,原意也是给他们俩的;张某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医疗费等赔偿共计2万元。针对以上3项,均能认定为李某可以适当分得财产。(3)李某所借外债是维持家庭生活的费用,所以张某要偿还。(4)李某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损害赔偿,能够获得支持。

  (蒙杰律师事务所供稿)

[责任编辑 魏莉 ]

欢迎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平台——扫描上图二维码或搜索内蒙古日报(或直接输入neimengguribao)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转载请注明出处。
丰收
打通“断头路”
娶亲马队浩浩荡荡
初冬享暖阳
外教传技到达茂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6659725。
电话:0471-6659725
传真:0471-6659744
电邮:news@nmgnews.com.cn
冬季练兵
银色乌珠穆沁
 
【专题】习近平治国理政这三年
【专题】2015年终盘点|内蒙古气质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2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