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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政策调整
内蒙古新闻网  16-01-21 09:03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原标题:城镇职工居民医保报销政策调整

  1月20日,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从包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为进一步提高包头市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医疗费用负担,结合本市实际,对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起付线和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进行了调整。

  据了解,此次调整分为调整城镇医疗保险起付线和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两个部分。起付线部分,城镇职工调整为: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依次分别为:480元、600元、750元、900元;城镇居民调整为:18岁以下城镇居民、在校学生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00元;18岁以上城镇居民按照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就医,年度内首次住院起付线依次分别调整为:100元、300元、500元、700元。而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住院及一年内多次住院,起付线相应降低20%,最低不低于100元。

  城镇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调整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住院就医依次分别为:在职职工95%、90%、85%、80%;退休职工95%、95%、90%、85%。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在职、退休职工均为95%。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照包头市医疗机构对应等级的报销比例享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为:一级以下(含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异地住院就医依次为:18岁以下城镇居民、在校学生95%、90%、85%、80%;18岁以上城镇居民85%、80%、75%、70%。参保人员在定点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在原有基础上提高15%,最高不超过95%。医疗保险异地安置人员,在安置地医疗机构就医时,按照包头市医疗机构对应等级的报销比例享受待遇。

  此次政策调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线、报销比例标准同时废止。(记者叶青)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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