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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8.29亿 自治区高院二审改判宁虹无期徒刑
内蒙古新闻网  16-02-26 09:52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晨报  
 

  近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就宁虹集资诈骗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宁虹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宁虹犯集资诈骗罪,此前一审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取消集资诈骗罪死刑规定。

  此前,苏叶女和刘兵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死刑。

  据此前警方消息称,2006年至2011年,宁虹虚构购买煤矿、土地,开设银行等事实,以向集资参与人许诺利益、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76名不特定主体非法集资巨额资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宁虹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投资煤矿、土地、开设银行等事实,营造其实力雄厚的假象,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诈骗方法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

  法院认定,宁虹集资后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给他人还本付息、为自己及他人购买豪车和房产、名表、名包等奢侈品。截至案发,共向76人非法集资50.05亿元,扣减案发前归还的本息,实际诈骗金额8.29亿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宁虹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诈骗方法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同时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危害特别严重。

  同案另一名被告人付某(宁虹雇用的会计),在明知宁虹非法集资的情况下,为被告人宁虹提供账号、替宁虹给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帮助宁虹非法集资44.05亿元。因此,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被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万元,付某经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情节,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二审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记者齐晓英通讯员李志明)

[责任编辑 李中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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