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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牧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实施意见
 

  五、深入推进农村牧区改革

  23.改革完善粮食等重要农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和收储制度。坚持市场化改革取向与保护农牧民利益并重,采取“分品种施策、渐进式推进”的办法,完善农畜产品市场调控机制。启动实施羊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加大重要农畜产品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力度。实施科学储粮设施研发投放工程,通过政府适当补助支持的方式,分批集中向社会投放更加适合我区农户使用的科学储粮设施,提高科学储粮能力。按照国家要求合理确定粮食、肉类等重要农畜产品储备规模,落实国家粮食储备吞吐调节机制,执行新增粮食储备规模计划,加强储备粮监管。优化区域布局和储备粮品种结构。建立重要商品商贸企业代储制度。落实国家重要农畜产品临时收储政策。全面推进国有粮食企业兼并重组,落实财税和金融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开拓筹资渠道,探索期货经营、“粮食银行”“互联网+”等经营方式,发展多元化市场购销主体。

  24.健全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投入持续增长机制。优先保障财政对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的投入,坚持把农牧业和农村牧区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重点领域,确保力度不减弱、总量有增加。优化财政支农支出结构,转换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带动金融资本和工商资本更多投向农牧业和农村牧区。深入推进涉农资金整合统筹,改进资金使用绩效考核,切实提高涉农资金投入绩效。将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合并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重点支持耕地地力保护和粮食产能提升。完善畜牧业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加大农畜产品主产区和重点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度。落实国家产粮大县、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政策。2016年,自治区成立农牧业融资担保公司,并在盟市、旗县设立分支机构,形成覆盖全区的农牧业融资担保体系。

  25.推动金融资源更多向农村牧区倾斜。加快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牧区金融服务体系,降低融资成本,激活农村牧区金融服务链条,确保农牧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涉牧贷款比例不断提高。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向旗县和苏木乡镇延伸机构和服务,打造“助农服务点”升级版,大力发展农村牧区金融服务站。落实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资金对金融机构的奖励、补贴、贴息等政策,对发放涉农涉牧贷款平均月增长超过一定比例的县域金融机构(含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继续给予适当奖励;对符合规定的新型农村牧区金融机构(含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进行补贴。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牧户小额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信贷模式。积极稳妥推进县域金融工程试点工作,引导相关金融资源投向农牧业。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要用好人民银行再贷款,严格执行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上浮标准。推动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完善三农事业部功能,根据农牧业生产特点延长农牧业贷款周期,为农牧户和相关企业提供长期、低成本的信贷资金。探索“三农三牧”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模式。鼓励互联网移动金融助推“三农三牧”发展。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规范和理顺行业管理关系,提高农村信用社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引导金融机构围绕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积极稳妥推进试点地区开展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经营权和农牧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扩大林权和农机具抵押贷款规模和范围,开展大宗农畜产品订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加快建成农村牧区产权交易平台,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全面推进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三农三牧”融资担保和风险补偿机制,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增强农村牧区金融机构抗风险能力。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涉农贷款绩效考评制度,将中小企业和涉农贷款等指标纳入金融机构绩效考核体系。

  26.健全完善农牧业保险制度。以政策性农牧业保险为主导、商业性农牧业保险为补充,扩大覆盖范围,增加保险品种,提高风险保障水平。积极开发适应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产品。探索开展主要农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收入保险、天气指数保险和牧区牛羊保险试点。继续抓好露地蔬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各地发展特色农畜产品保险、渔业保险、设施农业保险。探索实施牧区牛羊气象指数灾害保险,降低养殖环节自然风险,逐步实现政府从应急救灾向市场化防灾减灾转变。探索开展主要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政策补贴试点。完善森林保险制度。探索建立农牧业补贴、涉农涉牧信贷、农畜产品期货和农牧业保险联动机制。积极探索农牧业保险保单质押贷款和农牧户信用保证保险。稳步扩大“保险+期货”试点。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开展支农支牧融资业务创新试点。进一步完善农牧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27.深化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全面开展农村牧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和草牧场确权承包工作,到2020年全面完成土地等农村牧区集体资源性资产确权登记颁证。坚持农村牧区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积极探索土地草牧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有效实现形式,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引导农牧户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方式流转承包土地草牧场的经营权。探索将财政资金投入农牧业和农村牧区形成的经营性资产,通过股权量化到户,让集体组织成员长期分享资产收益。开展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2016年开始,将符合登记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范围内的建筑物等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具备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力争2—3年完成登记和发证任务,列入全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牧场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与城市建设用地同等入市改革,继续抓好和林格尔县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宅基地管理办法。加快农村牧区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服务体系和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促进农村牧区产权市场化流转交易。加强旗县、苏木乡镇经营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28.深化农垦改革。制定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深化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创新行业指导管理体制、企业市场化经营体制、农场经营管理体制,明晰农垦国有资产权属关系,建立符合农垦特点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坚持社企分开、管办分离,进一步推动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发挥农垦独特优势,推进资源资产整合、产业升级,积极培育规模化农牧业经营主体,把农垦建设成为重要的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和现代农牧业示范基地。统筹编制地方和农垦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农垦纳入惠农惠牧和民生改善政策覆盖范围。

  29.深化水利改革。推进农村牧区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明晰各类小型水利工程产权,落实管护主体与责任,多渠道筹集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实行农业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推进全区大中小型灌区农业水价调整,合理确定农业水价。建立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机制,提高农业用水效率。完善用水权初始分配制度,健全和完善水权交易平台,积极探索开展盟市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的水权交易,在有条件的灌区开展用水权确权登记工作。

  30.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坚持为农牧服务宗旨,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股份合作、以销定产等多种方式,为农牧民和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耕、种、管、收、加、销等“保姆式”“菜单式”全程社会化服务,形成综合性、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牧服务体系。大力推进农资物联网应用与示范项目建设,加快基层网点信息化改造,支持新农村新牧区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打造“智慧农资”平台。壮大农畜产品流通主体,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内蒙古农畜产品交易中心,开展以农畜产品为主的大宗商品交易。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允许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注册后的基层社,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深化社有企业改革,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公司,优化社有资本布局,促进企业股权多元化和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加快社有企业转型升级步伐,密切各层级社有企业间的产权、资本和业务联结,促进资源共享,实现共同发展。创新联合社治理结构,加强行业指导,推进依法治社。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和产业融合等项目建设支持力度。

  31.深化林业改革。坚持政企事分开原则,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和推进国有林场林区改革,确保2017年年底前完成国有林场改革任务,2020年年底前完成国有林区改革任务。稳步推进集体林地承包经营制度,明晰集体林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创新林权流转机制和方式,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促进集体林权有序流转。科学编制长期森林经营方案,落实好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管好公益林,放活商品林,提高森林经营水平,推动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管理。鼓励发展专业大户、家庭林场、股份合作林场、林业合作社、林业龙头企业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推进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扩大森林、湿地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试点范围。

[责任编辑 李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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