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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三.深化供销合作社基层社改革,夯实为农牧服务基础

  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在旗县(市、区)以下直接面向农牧民的综合性基层经营服务组织,是供销合作社为农牧服务的主要载体和前沿阵地。要按照强化合作、农牧民参与、为农牧服务的要求,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革,着力构建以农牧民社员为主体、运行规范的新型基层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八)密切与农牧民的利益联结。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牧民的要求,通过劳动合作、资本合作、土地合作等多种途径,采取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方式,吸纳农牧民和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成为基层社社员,把供销合作社的基层组织和生产、生活服务延伸到农牧民身边,密切与农牧民的利益联结。按照合作制原则加快完善治理结构,落实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强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提高农牧民社员在经营管理事务中的参与度和话语权。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嘎查村“两委”负责人、农村牧区能人等入社参选。规范基层社和农牧民社员的利益分配关系,建立健全按交易额返利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切实做到农牧民出资、农牧民参与、农牧民受益。

  (九)加快推进基层社改造。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要扩大服务领域,积极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加快办成以农牧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要采取政策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等多种方式,提升经营服务能力。对已经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网点,要通过业务对接、产权重组等方式,逐步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在没有基层社的地区加快经营服务网点建设,新建基层社要按照合作制原则规范创办。到2016年底,基层社要基本覆盖全区苏木乡镇,并发展推出一批“标杆社”。

  (十)领办创办农牧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方式,领办创办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牧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带动更多农牧户开展合作经营。在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发展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带动农牧民专业合作社围绕当地优势产业开展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系列化服务。到2016年底,旗县级联合社至少培育发展1个总社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个以上自治区级专业合作社示范社,2个以上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积极开展基层社建设与农牧民专业合作社融合发展试点工作。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等合作,形成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的合力。

  四.深化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改革,增强为农牧服务实力

  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出资设立的企业经济实体,是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的重要支撑,是供销合作社自身经济实力和为农牧服务能力的重要体现。要以提升为农牧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增强发展活力和提高经济社会效益为中心,全面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加快转型发展,推动社有企业进一步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

  (十一)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的关系。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社有企业为农牧服务方向,建立完善社有企业资产监管体制,促进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社有企业要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属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联合社机关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收益分配机制,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可到本级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在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联合社可根据社有企业实际需要,切出部分资本收益专项用于社有企业发展。

  (十二)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加快社有企业公司制改革步伐,联合社组建的社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应保持全资或绝对控股,确保控制力;对服务农牧民生产生活、关系政府宏观调控的农资和重要农畜产品骨干企业、有特殊监管要求的企业、公益性较强的企业,要保持社有资本控股地位,确保为农牧服务方向和公共利益。鼓励社有企业及其参控股企业引入战略投资者和社会法人资本,吸纳企业高管、分公司经理层、一线员工持股,形成合理的多元股权治理结构和市场化经营机制。鼓励社有企业参与国有、民营企业多元融合,促进产业结构和增长方式转变。

  (十三)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社有企业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监督作用,形成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社有企业治理结构。落实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推动董事长与总经理分设,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报告制度,强化对大股东的监管。

  (十四)深化内部管理制度改革。健全选人用人机制,联合社要依法依规加强对社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选任和管理,建立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制度,完善对董事会社有股权代表的考核评价体系。加快市场化选人用人步伐,建立社有企业职业经理人队伍。建立健全以合同管理为核心、以岗位管理为基础的市场化用工制度,形成企业各类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的合理流动机制。强化激励约束机制,推行以全员绩效考核为基础、工资增长与企业发展相挂钩、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积极性的分配制度,形成职工收入能增能减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考核奖惩机制。严格规范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对企业领导人员实行与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定位相适应、与经营业绩相挂钩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对联合社聘任的社有企业领导人员,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对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健全完善全面预算管理、财务审计监督、资产处置、重大投融资、风险评估防范等制度,推进企业精细化、规范化管理。建立企业重大决策失误和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重大投融资和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管。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进一步提高社有企业依法治理水平。

[责任编辑 魏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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