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3月15日,红山区法院出动警力40余名对被执行人郭某位于某小区内的楼房予以强制执行。
2014年9月15日,被执行人郭某、高某某向申请人孙某借款30万,双方签订借款合同,郭某以其坐落于松山区的一楼房为抵押,并办理了公证。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二被执行人未能偿还欠款。申请人依据市公证处作出的执行证书于2015年5月25日向红山区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9月10日,红山区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郭某所有的上述抵押房屋予以拍卖,并于2015年12月23日发出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公告发出后15日内将该房屋腾出,但郭某拒不履行,红山区法院遂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因被执行人郭某一直躲避执行,无法联系,在市公证处工作人员的见证下,执行干警找来开锁的技术人员将涉案房屋的入户门打开,在搬家公司的协助下,将室内物品清点并录像记录后搬运到指定地点,房屋腾空,执行人员换锁并加贴封条。
此案的执行,也拉开了红山区法院执行局“春雷行动”帷幕。“春雷行动”是市中级法院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高院“执行年”活动而在全市范围内打响的首轮集中执行战役,旨在对历年执行积案以及2016年新收到的有财产可执行的案件,做到基本执结,实现执行工作良性循环。
“拍卖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是红山区法院结合自治区高院“执行年”活动推出的九大执行举措之一,势必对“老赖”们产生巨大影响。
2005年1月1日,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颁布施行,该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规定出台后,一些人认为这是明示对被执行人的唯一一套住房不得执行,一些“老赖”自以为唯一住房就是逃避法律责任的“尚方宝剑”,所以即使身负巨额债务,却公然住着别墅或大面积的豪宅洋洋自得。
2015年5月5日,最高法又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在三种情况下“不豁免”,可以被法院执行。这三种情况分别为:一是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是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是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结合此案的执行,红山区法院副院长胡大勇指出,在执行程序中,保障唯一住房的目的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和生存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同时,这种居住权应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存所必需的,否则就不属于必要的保障。比如说,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下一步,红山区法院不仅仅要对设定抵押的唯一住房强制执行,还要推出“大房换小房”措施,对那些住着豪华宽敞大房子,却不偿还债务的被执行人予以集中执行,依法采取措施对其住房进行拍卖或者变卖,打击被执行人逃脱法律责任的侥幸心理,打破“老赖”规避执行幻想,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通讯员赵颜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