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丁先生给本报新闻热线打来电话,询问如何认定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违法行为。呼市交管支队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解答。
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从法律角度讲,故意是一种明知故犯的心理态度,对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来讲,应当认为他们明知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对号牌安装维护的要求,所以关键在认定是不是“故意”。
2013年4月,公安部下发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认定及处理指导意见》,其中明确可以认定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违法的具体情形:一是使用纸片、光盘、布条等物品遮住机动车号牌;二是加装防撞装置、备胎等遮挡机动车号牌;三是使用油漆、泥浆等物质覆盖机动车号牌;四是人为使机动车号牌变形、折断、油漆脱落的,影响号牌上汉字、字母或数字认识。同时规定,对因雨雪天气、道路等客观原因、来不及清洗车辆导致机动车车身及其号牌被泥浆遮挡或者载货汽车装载货物影响车辆号牌识认的行为,由交管部门责令当事人当场予以改正。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者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别的,由交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在十日内到车管所申请换领号牌,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平台,因上述行为十日后再次被查处的,按照交通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规定,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同时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驾驶人一次记12分。(记者苗欣通讯员宋丙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