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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担责属“霸王条款”
内蒙古新闻网  16-04-12 09:48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晚报  
 

  原标题: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担责属“霸王条款”

  随着天气转暖,外出旅游的人也越来越多,为了方便省事,不少市民会选择与合适的旅行社签约。但是你知道吗?旅行时被告知“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也属于“霸王条款”。

  市民齐女士在清明节期间随团前往武汉旅游,再从机场前往旅店的途中将一个装有衣物的背包丢失,齐女士向导游反映,希望导游能协调接机的大巴车将丢失的衣物找回,结果沟通几次都没有结果,所幸丢失的只是衣服并没有贵重物品。齐女士说:“我丢失东西之后第一时间和导游进行了联系,对方答应帮忙寻找,后来再次询问的时候,一名当地的导游直接告诉我,外出旅游自己应该保管好自己的东西,还说什么自己丢了东西与旅行社无关,其实我丢失的只是几件衣服,能找回来更好,找不回来也无所谓,但是导游的话让人觉得很气愤。”

  跟团旅游丢失物品真的与旅行社无关吗?赛罕区消费者协会刘喜英秘书长介绍,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7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同时根据《旅游法》相关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旅游者财产安全的情形,以明示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并在旅游者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给予及时救助。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即便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也应对旅游者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由于公共交通原因造成旅游者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负有协助索赔的义务。“市民在外出旅行时遇到类似的情况可以拨打12315进行维权投诉。”刘喜英说。(记者王英)

[责任编辑 魏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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