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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须规范 遇纠纷有据可循
内蒙古新闻网  16-04-26 08:17 打印本页 来源: 包头日报  
 

  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合伙纠纷案件出现,多数是因为一开始各方签订的合伙协议不规范,甚至有些根本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最后发生纠纷时没有依据可循。

  近日,固阳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原告黄某、马某诉被告陈某、武某合伙协议纠纷案件,二原告称,原、被告四人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出资经营采选矿业务,合伙期限为5年,马某占52%股权,陈某、武某共同占48%股权,以实际出资为依据,并约定股东造成1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零清退。

  协议履行过程中,合伙人之间产生纠纷,被告陈某、武某未按约定全额出资,并且阻碍生产造成损失达10万元以上,现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无偿退伙并退还施工队交纳的保证金50万元。被告陈某、武某称,他们已全部履行了出资义务,实际出资额超出了合伙协议约定48%的比例。相反,原告黄某未实际投资,也未参与经营,不具备合伙人主体资格。该合伙不规范,没有规范的财务制度,财务人员是由二原告推荐,被告陈某要求完善公司制度,二原告置之不理。原告马某阻止财务人员规范记账,并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擅自动用合伙资金。从财务单据来看,部分财务支出,其他合伙人并不知情。原告马某对本案合伙事务的经营管理存在重大过错,对合伙经营造成重大损失。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爆破队交纳的50万元保证金是为了处理意外事故而设立的,现在去向不明。

  庭审过程中,二原告提出会计师审计申请,要求对四合伙人投资情况、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情况、合伙期间的盈亏情况作出审计报告。但因被告陈某在庭审中对其会计史某所做会计工作不予认可,二原告也未提供规范的财务账簿,审计无法进行。按照证据规则,对二原告的主张法院无法支持,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主审法官说,合伙时应当把合伙的总投资金额、出资比例、盈利分配、人事制度、财务制度、入伙、退伙等情况进行规范。有了规则,大家才能按照规则去遵守、去执行,避免矛盾的产生。即使产生矛盾,也有据可循,方便矛盾的处理。记者张婷婷

[责任编辑 孙静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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