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案件的执行期限为6个月,可我的案件执行一年多了还没有结果。一年来,我去法院交涉、送材料、询问数十次,杭锦旗人民法院执行部门总以各种理由推诿,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民事侵权案件,竟然迟迟无法执行,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近日,家住鄂尔多斯市的居民赵英英向本报反映。
据了解,赵英英和丈夫王虎豹(已去世)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期间共同承包经营了位于杭锦旗伊和乌素苏木哈沙图嘎查二大队的牧场,后将该牧场交由王禄义代为管理。1997年~2005年,赵豹则、武在子夫妇在未经赵英英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占用牧场放牧。后经当地草原管理部门协调处理后,赵豹则将牧场退还给了赵英英。意外的是,2012年2月,赵豹则再次返回赵英英所经营的牧场开始放牧,赵英英多次就此事与赵豹则交涉,并向有关部门反映均没有结果。
据赵英英的儿子王忠义回忆,2013年9月9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其母亲一纸诉状将赵豹则、武在子夫妇告上法庭,要求赵豹则、武在子归还所占的牧场,并赔偿相关损失。杭锦旗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就此事作出了判决,并要求赵豹则、武在子夫妇在20日内归还草原。“判决下发后,我们立即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王忠义告诉记者,距离提出执行申请一年多了,杭锦旗人民法院却一直没有完成这起案件的执行。
根据王忠义向记者提供的杭锦旗人民法院【2013】杭民初字第1244号判决书内容,记者日前通过杭锦旗宣传部向杭锦旗人民法院提出采访申请,该法院以书面形式回复了记者。
杭锦旗人民法院的书面回复中称,本院于2015年2月16日立案受理赵英英申请执行赵豹则、武在子夫妇一案。2015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赵豹则、武在子夫妇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接下来本院多次要求赵豹则、武在子夫妇履行行判决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法院对被执行人赵豹则、武在子夫妇采取强制措施,可能会引发上访缠访等影响稳定的事情,同时被执行人赵豹则、武在子即丧失必要的生产生活资料,不利于矛盾的彻底化解。后在法院的协调下,苏木政府同意以草场流转的形式为被执行人划分草场,并以危房改造为被执行人在划分草场上建造房屋,以解决被执行人的居住、生活问题,可被执行人均不同意。
对此,赵英英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孟泉认为,人民法院是法律赋予的审判机关,担负着各类案件的审判与执行工作。在本案中,被执行人赵豹则、武在子已经实施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违法犯罪行为,杭锦旗人民法院应当尽快严格执法,而不是对一个简单的民事案件一拖再拖。 (记者范亚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