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摄影/范亚康
一块本该属于自己的林地,却十多年无法拿到林权证,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异地判决)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在这里成了一纸空文。当事人杨贵树盼望着事情能够尽快解决。
4年造林312亩
杨贵树,男,68岁,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恩格贝镇哈拉汗村杨家壕社村民。
4月28日,杨贵树告诉记者:“我于1997开始在本社的荒地上植树造林,至2000年全部栽植为林地,总面积为312亩。当时这块地是沙壕地,几乎寸草不生,纯属荒地,在种植的过程中也没有跟任何人发生过土地争议。1999年我与杨家壕社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这块土地。”
当日上午,记者来到了杨贵树种树的地方。杨贵树指着一片枝叶茂密的林地说:“在1997年时,我和老伴就开始在这片地上植树,差不多用了两年的时间。两年后,树苗死去一半,我们又花费了一年多的时间去补树苗,下来一共用了将近4年的时间。”
补偿款引起纠纷
正当杨贵树精心呵护自己栽种的312亩林地时。2002年,杨贵树同村的中南壕社社员以该地原为他们社的沙壕地为由开始主张该地的权属。双方发生了争议。
“之所以以前没有纠纷是因为当时植树造林没有好处。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颁布后,国家提出对造林者给予大力支持。其中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这一政策出台后,造林者相继得到了造林扶助资金(退耕还林款、水保项等)。这样一来,本来无人问津的荒地就成了可以生财的摇钱树。所以就有人看上了我造的312亩林地了。”杨贵树说。
争议出现后,杨家壕社向达拉特旗政府提出了土地确权申请。2006年,达拉特旗政府下达了《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即达政行裁字【2006】12号行政决定),认为杨贵树从1997年至2000年将该地全部植树造林,1999年杨家壕社又将该地承包给了杨贵树,一直使用至今,中南壕社要地的理由不能成立,并最终依法决定双方争议的312亩土地属杨家壕社所有。
2006年3月20日,中南壕社不服达拉特旗政府的处理决定,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同年11月8日,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争议地一直归杨家壕社所有,且由杨家壕社经营管理的事实清楚,达政行裁字【2006】12号行政决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两级法院支持
2011年8月2日,中南壕社一纸诉状将达拉特旗政府、杨家壕社和杨贵树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销达政行裁字【2006】12号行政决定。
为避免政府干预司法之嫌,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委托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人民法院裁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在调取了相关人证、物证后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行政判决:维持被告达拉特旗政府于2006年3月20日作出达政行裁字【2006】12号土地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一审判决后,原告中南壕社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2年3月,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村长:不认法院判决
十年的林地纠纷终于尘埃落定。正当杨贵树准备向达拉特旗林业部门领取林权证时,恩格贝镇政府的态度却让杨贵树欲哭无泪。
“镇政府以该林地仍存在纠纷为由,拒绝向林业部门出示证明材料。这块林地的归属不但经过旗政府和市政府的裁定,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过终审判决,怎么还存在争议呢?两年来,我为此事多次找恩格贝镇政府的相关领导讨说法都没有结果。”杨贵树告诉记者。
4月28日上午,记者就此事采访了恩格贝镇分管林业的副镇长曾文平。他告诉记者,办理林权证只要杨贵树所在的村给他的申请材料上盖章,镇里就给签字,现在是村长高来明不给盖章。
随后,记者又采访了哈拉汗村村长高来明,他说:“树是杨贵树栽的,地却是中南壕社的。为什么我们迟迟没给落实,是中南壕社的全体社员不让村里盖章。”“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法律效力,你们为什么不执行?”记者困惑地问道。“我们只认事实,不认法院判决。”高来明理直气壮地回答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