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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户籍改革年底前落实 四类农牧区转移人群落户“零门槛”
内蒙古新闻网  16-04-27 09:41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晚报  
 

  昨日下午,自治区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加快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36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了媒体通报,要求2016年内,在全区落实《实施意见》的具体要求。

  为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增设依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的落户通道

  农村牧区籍人员在自治区内城市、建制镇合法稳定就业,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合法稳定住所、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等其他条件的限制。也就是说,进入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可以凭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条件申请落户城镇,也可以凭合法稳定就业条件申请落户城镇,为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设定了多条落户政策通道。

  四类农牧区转移人群实行“零门槛”落户

  全面放开四类农牧区转移人群的落户限制,实行“零门槛”落户。自治区内农村牧区考入区内大中专院校就读的学生,退出部队现役的农村牧区籍义务兵和士官,在城镇就业居住3年以上和举家在城市、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村牧区籍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即可在实际居住城市、城镇申请落户。全面放开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实行“零门槛”落户,这四类人员只要本人愿意,即可在实际居住城市、城镇申请落户,坚决清除他们在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单位之间流动就业的户籍政策障碍。

  放宽了投靠类落户条件允许隔代投靠

  具有城镇户籍的人员,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投靠落户,不受投靠人员年龄、婚否、参加城镇社会保险和住房面积等其他条件的限制。

  要求放宽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落户条件

  在内政发[2015]104号文件的基础上,《实施意见》要求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按照国家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和本地区实际,取消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落户条件,扩大合法稳定就业认定范围,进一步放宽户口准入条件,促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

  5项保障措施保证户口迁移过程

  为消除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的户籍管理政策障碍,《实施意见》提出了切实解决落户地址问题、简化落户城镇申请手续、简化户口迁移办理程序、下放户口迁移审批权限、缩短户口迁移办理时限等5条保障措施,这5条措施同时也是为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配套的便民利民举措。如对没有自有房屋或无法在实际居住地址登记户口的,可以挂靠在其他家庭户中,也可以在单位集体户或现住地社区集体户登记户口,以切实解决登记地址问题。

  进一步简化了落户手续材料,要求除明确的落户证明材料外,不得要求群众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推行盟市内户口迁移一站式办理,群众在迁入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迁移落户。跨盟市、跨省迁移户口的,由于一些技术条件的限制,还需开具准迁证和迁移证,但只需两级审批。同时对户口迁移办理时限提出了明确要求。

  不得强迫农村牧区居民落户城镇必须本人自愿办理

  为防止出现运动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问题,《实施意见》强调提出了必须坚持尊重意愿的原则,严禁违背群众意愿擅自办理落户,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强迫农村牧区居民落户城镇。同时提出了各地不得擅自附加其他落户条件,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必备落户证明材料,严禁积压或超时办理,严禁乱收费,坚决杜绝“冷硬横推”等规定要求。

  据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户籍支队姜支队长介绍,要求在2016年年底之前完成《实施意见》规定的全部内容。因为我区各个城市发展情况不同,原有户籍制度也有差别,根据《实施意见》的指导,需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完成,以呼和浩特市为例,需要对原有户籍落户政策和规定进行改革。降低落户的条件不代表不需要条件,《实施意见》规定今后拥有租赁的房屋就可以申请落户,但是不代表所有租赁来的房屋都可以用来申请落户,必须是合法的、在呼和浩特市房产部门登记过的房屋,有合法的租赁合同,才可以申请落户。□呼和浩特晚报记者徐达明

[责任编辑 王美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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