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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环环相扣“拧紧”气瓶“安全阀”
内蒙古新闻网  16-04-28 12:12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  
 

  层层落实应负责任 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今年以来,市质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对获得充装许可的充装单位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擅自充装燃气气瓶、超许可范围充装燃气气瓶,充装非自有产权燃气气瓶、超期未检气瓶,充装改装、翻新、报废燃气气瓶的行为。经群众举报,市质监局开发区分局联合金川管委会综合执法局、公安部门抓获一非法倒装石油液化气车辆;玉泉区质监分局联合燃气办、安监等部门夜间行动,取缔一处倒气黑窝点……截至上周,全市质监系统巡回检查充装站95家次,联合多部门检查非法换气点63个、气瓶用户396家。广大市民发现违规违法充装气瓶行为请及时监督与举报,举报电话:12365、0471——5184511。

  为预防和控制燃气安全事故,《呼和浩特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已施行。该《办法(试行)》对燃气经营、使用、运输、储存以及设施保护的各个环节提出明确要求,全面落实燃气经营者和用户主体责任、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属地责任,增强全民燃气安全意识,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该《办法(试行)》规定,气体的包装物是气瓶,气瓶的使用者是充装单位,气瓶的安全必须由充装单位负责,气体用户有责任对充装单位提供的气瓶实施监督。气瓶充装单位应具有法定资格,取得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具备相应的资源条件;要依法落实气瓶安全主体责任,对气瓶注册登记并申请定期检验,只能充装自有产权和依照托管协议管理的气瓶,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应在气瓶上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对气瓶瓶体涂敷充装站标志,实现气瓶“一瓶一码”数字化管理。气体充装单位有责任、有义务对用户使用气瓶和气体安全常识进行宣传教育和指导。

  该《办法(试行)》明确,气瓶是气体的包装容器,在规定使用年限内可重复使用。气瓶使用前,用户可以通过识别气瓶制造标识、检验标识、充装标识,进行合格气瓶鉴别。用户点火时,先全部打开气瓶上的角阀,再点燃灶具。使用完毕,先关角阀,再关灶具。盛装液化石油气的气瓶必须直立使用,不要放置于靠近热源和明火处。换瓶时,请仔细检查减压阀前端的密封胶圈是否完好;安装减压阀时,应尽量拧紧减压阀螺母,并打开气瓶角阀检查各接口是否漏气。禁止对超期未检或报废的气瓶充装气体。禁止错装、超装、混装气体。禁止对盛装液化石油气气瓶卧放、倒置、摇晃。无安全使用气瓶常识人员禁止使用。

  依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液化石油气瓶每4年检验1次。对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的液化石油气瓶,允许在进行安全评定后延长使用周期,使用周期只能延长一次,且不得超过气瓶的一个检验周期。对未规定设计年限的液化石油气瓶,使用年限达到15年的,应予以报废,并交气瓶检验单位作破坏性处理。 (记者阿拉腾)

[责任编辑 王美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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