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一日为师终身为父”,但前些日子,平度南村中学的学生竟然将老师打的膝盖粉碎性骨折。据其他学生透漏:“上课学生不听话,被老师批评教育后,那个学生不满意,就找人把他打了。”
一边是传道授业解惑的老师,一边是对知识如饥似渴的学生,二者本应是亲密和谐的关系。但近年来,学生打老师的事儿却时有发生。据《法制晚报》统计,仅2015年,就至少有13起教师被学生袭击事件曝光。这些教师被打的原因有:学生迟到、未交作业、扰乱课堂秩序、教师没收课外书等。
细看这些老师被打的原因,哪个不是老师应尽的职责,哪个又不是学生应守的义务?老师因为这些原因挨打,学生因为这些原因打老师,难道不该反思吗?更应该反思的是,上述这些打老师事件中的学生,大多是以道歉了事。
《教师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问题的矛盾在于:打老师的学生大多不满16周岁,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他们即使动手打人甚至造成“粉碎性骨折”这种重伤害,也不必担心承担刑事责任,加之中小学处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无权开除学生。所以,能够让这些打老师的学生道歉,貌似已经是很“严厉”的处罚了。
一个学生,如连老师都敢打,打完后道个歉就了事,那谁能保证那些打在老师身上的棍棒和拳脚,今后不会落在其他学生身上?即便不说这些,单从老师角度考虑,如果一个老师连正常地教育学生都要担心被打,这课还怎么上?这学生还怎么教?(李振南)
《内蒙古日报》(2016年5月23日) 1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