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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洲里市检察院完善办案机制 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内蒙古新闻网  16-05-24 10:54 打印本页 来源: 中国·满洲里  
 

  2015年以来,满洲里市院积极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执法办案方式,不断完善执法办案机制。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最大限度地预防和挽救未成年人犯罪,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建立案前审查制度,严把报捕、逮捕关。坚持“不捕为原则,逮捕为例外”,努力减少审前羁押。适时介入未成年人案件的引导侦查,扩大介入范围,重点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有无逮捕必要收集证据,将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父母态度、在校的表现、教师的建议、社区的意见等作为案件调查的内容,对于无逮捕必要的不予逮捕。

  积极探索捕后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对于涉罪未成年人逮捕后,该院对其在诉讼期间是否具有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重点从社会危险性情况、与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相关的情节等方面进行量化评判,如果经审查认为无逮捕必要的,向办案部门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如果办案部门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继续羁押理由不成立的,通过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等形式进行监督纠正。

  寓教于审,教育感化贯通办案全过程。在对未成年人的案件上,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把握“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从“爱”出发,规范办案用语和审查方式,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和关怀,尽量使用简单易懂的语言,以平等谈心的方式讲解法律知识,启发其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讯问在校生,尽量避开上课时间,选择双休日、中午或傍晚时分。对生病或身体有残疾的,到户讯问;把他们像对犯错的孩子一样,给他们温暖,找出他们的毛病和错误,帮一把、拽一把,使他们走出迷途,并鼓励其树立信心、找寻自我、健康成长。

  实行分案办理制度。对于既有成年人又有未成年人的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办理,由未成年人办案组专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部分的案件。许多未成年被告人在犯罪中多处于从属地位,庭审时多查看成年犯的眼色和语气来表述自已的意见。实行分案办理,这样就可以使他们免受来自成年犯罪人的不良影响,能够独立正确地陈述经过,表达自已的想法。同时,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对侦查机关讯问方式、地点、扣押、强制措施等侦查活动是否合法、是否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重点监督,最大限度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和解,增强化解矛盾意识。对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犯罪,从有效地挽救未成年人、降低被害人的损失与修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的角度出发,引入刑事和解制度,达成和解的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或建议法院从轻处理。在得到被害方宽恕的情况下,检察官再适时进行引导,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加深刻地认清自己行为的性质,痛改前非。

  预防为主,加大宣传教育工作。检察进社区,开展丰富多彩的专题讲座,结合在青少年中多发的盗窃、抢劫、聚众斗殴等犯罪案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危害及预防等方面进行宣讲;进校园,不断健全青少年预警机制,针对所发现的相关单位或学校在管理、安全防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具体的整改意见,消除隐患,弥补漏洞,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指派律师维护权益,为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与满洲里市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为未委托律师的未成年人指派律师辩护。

  规范社区矫正,改革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监督制度。在对未成年人贯彻“非羁押化”、“非监禁化”理念的同时,该院把执行未成年犯非监禁刑作为监督重点,重点围绕社区矫正的规范运行,推进未成年人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与社区加强合作,未成年人办案组对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有针对性地开展心理矫正、亲情感化、法律教育等活动,从而有效对未成年犯进行行为、心理矫正,增强其回归社会的能力和信心,切实体现出社区矫正的目标和效果。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加大监督力度,重点对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基层司法所)的监管、帮教工作是否依法、公正地进行,各项工作措施是否落实开展监督。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李玉慧)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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