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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善待举报者
内蒙古新闻网  16-05-30 09:39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不久前,一桩900块钱的小事儿闹到了国家食药监总局。

  在北京工作的24岁小伙阳槟灿,2015年曾实名向食药监管部门举报北京、广州等地多家公司在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化妆品,其中北京的三家公司被查实并已受到处罚,按照相关规定,阳槟灿可以得到900元的举报奖励。

  奖金数目没问题,但在领奖方式上,阳槟灿和北京食药监局有了分歧,阳槟灿希望汇款,北京市食药监局则坚持让他带身份证现场领奖。无奈之下,阳槟灿到现场领取奖金后,向国家食药监总局提出行政复议。日前,食药监总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确认北京市食药监局违反法定程序。

  从法理上来说,食药监总局2013年颁布的《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奖励可以汇款,按照“上位法”优先与“下位法”的原则,尽管《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中没有这一条规定,也应该按照“上位法”的规定来,不能自作主张,一味强求举报者。

  从情理上来讲,举报者能够实名举报,已经冒了一定的风险,非要举报者拿着身份证现场领奖,谁能保证其个人信息不会泄露,谁又敢确定被举报的单位不会打击报复?再者说,只要确定是举报者本人,只要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没有问题,汇款和现场领取有何区别?

  对于举报者,监管部门首先应该考虑的是如何为对方保密和确保对方安全。举报者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监管部门延伸出去的眼睛和耳朵,正是因为举报者和监管部门的密切配合,很多不法之事和不法之徒才得以暴露在阳光之下。善待举报者,就是保护监管的眼睛和耳朵。试想一下,如果没有了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单凭监管部门的有限人力,就算一天24小时工作,又能发现几件不法之事,揪出几个不法之徒?□李振南

   《内蒙古日报》(2016年5月30日) 09版

[责任编辑 孙静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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