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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对女儿的承诺一定要兑现
内蒙古新闻网  16-07-14 11:11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郝某高考结束后,父母就离婚了。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负担女儿的学费和生活费用直到大学毕业”。在郝某读大学的第一年,父亲支付了1.2万元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她大学二年级时,父亲以没钱为由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当郝某索要时,父亲说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子女年满18周岁已经成年,父母在法律上没有抚养义务,不用支付其学费和生活费用了。那么,父亲在离婚时承诺的学费和生活费用,能以女儿年满18周岁为由反悔吗?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一般认为,抚养费中当然包括学费和生活费用。但是,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前提条件是子女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而不能独立生活通常是指身体有残疾,没有办法以自己的劳动维持正常人的生活。因此,已满18周岁的成年人,依法是不能再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虽然郝某父亲依法可以不再支付成年女儿的抚养费,但因为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了负担女儿读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应被视为对女儿的赠予,且属于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予。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予不可撤销,必须履行。

  因此,郝某可以根据其父母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要求父亲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如果父亲执意不支付,郝某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父亲履行约定。(周玉文)

[责任编辑 吴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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