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2016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的要求,我区将对现有的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严格清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7月13日,记者从全区清理换发行政执法证件暨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推进会上获悉, 今年,我区将对现有执法人员进行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据悉,此次清理的范围包括全区各级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将从主体合法、在职在编、有具体的岗位和职责、经过资格认证培训和考试合格这四个方面依法对现有执法人员资格进行清理审核,严禁非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临时工、聘用人员或者有不良记录、不宜核发执法证件的人员取得执法资格。
我区还将加大该项工作在年终依法行政考核中的权重,对不按要求清理换证、组织培训考试或者弄虚作假、流于形式的地区和部门,不得被评为实绩突出单位,并给予全区通报,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或建议组织部门约谈、诫勉。(记者白丹)
清理换证时间表
清理换证工作于2016年4月开始,到2016年12月底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链接:哪些人能申领行政执法证?哪些人不能申领?
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在单位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公布的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公布的组织。
(二)行政执法机关的在编在职人员
(三)具有明确的行政执法岗位和具体的行政执法职责
(四)经过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组织,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分级负责培训、考试的具体工作。
下列人员不核发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党务、行政、后勤、工程技术等非行政执法岗位的人员。
(二)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三)其他不宜核发行政执法证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