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吴某某、朱某某、金某某、王某涉嫌寻衅滋事,吴某某、朱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本案是东河区人民法院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审理的首起涉恶案件。东河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东河区公安分局、东河区检察院、东河区司法局等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了旁听庭审。
东河区人民检察院诉称,2018年2月至6月期间,被告吴某某等人多次伙同他人在东河区某酒吧内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导致被害人造成轻微伤、轻伤二级、被砍伤,并造成酒吧内安检门、烟灰缸等物品损坏。吴某某等人强制驱赶酒吧客人,影响酒吧正常营业,并多次在酒吧内消费后少付或不付费用。
2018年4月,在东河区某洗浴中心417房间外,吴某某伙同金某某殴打被害人张某等,砸坏房门口垃圾桶一个,并用粉剂灭火器在417房间内喷涂,造成房间墙壁污损一周无法使用。
截至案发,吴某某等人分别实施寻衅滋事犯罪活动4起,吴某某、朱某某实施强奸犯罪活动1起。
庭审中,法官就公诉机关的指控对吴某某等人的多起犯罪活动进行法庭调查,进行举证质证,让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被告人就自己的犯罪事实作了自行辩护及最后陈述。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由于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记者 李鸿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