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李鹏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被告人李鹏飞、李鹏钧、杨淑霞、罗鹏林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至3年不等刑罚。目前来看,此案涉案金额318242.963万元,系鄂尔多斯非法吸存第一案。
据了解,2002年左右,被告人李鹏飞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采取承诺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在东胜区以个人名义从社会公众处非法吸收资金并用于转放高利贷,从中赚取利差。同时,他雇佣被告人杨淑霞担任出纳,并负责记账等工作。随着融资、放贷业务量的增长,2004年,按照他的安排和指示,其弟李鹏钧、妹夫罗鹏林先后加入进来,与杨淑霞共同负责为前来放款的人员办理借款单、退本付息、转账、记账、保管融资所使用的银行卡等工作。同年,李鹏飞成立鑫源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继续以个人、商贸公司或融资部的名义向社会非法融资。之后,李鹏飞因放高利贷结识李宗徽,决定与李宗徽在巴彦淖尔市五原县、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两地合作投资热电联产、房地产、污水处理等项目。2007年,李鹏飞使用融资款注册成立了内蒙古鑫源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继续向社会广泛融资。截至案发,被告人李鹏飞向东胜区、达拉特旗、五原县等地共计1513人非法吸收存款318242.963万元,支付利息81791.6078万元,退还本金145554.8807万元。 (记者 范亚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