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在他人欠条上写下这几个字,没想到要承担连带责任……
内蒙古新闻网  19-02-22 16:45  【打印本页】  来源:包头新闻网

  出于朋友义气,在欠条上签字见证,不曾想还款期满,朋友却下落不明,自己反成了被告,并承担了连带责任。近日,昆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因无法证明其见证本意而承担了连带责任。

  杨某与王某是同村居民又是高中同窗,一直相处得很好。2010年杨某开了一个汽修厂。2011年7月,杨某向设备公司购买16万元设备,付款时因钱款不足,由杨某向该设备公司出具欠条8万元的书面借据,王某为其担保,杨某在借款人处签字,王某在保证人处签字。

  还款期满后,杨某下落不明,该设备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承担连带责任。王某辩称欠条上的文字被他人篡改,自己签名时欠据上没有保证人三个字,是原告后填的,当时是基于朋友义气,碍于面子才在欠条上作为见证人签字确认的。

  法庭审理过程中,在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关系中,凡是以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身份签名的,都必须在其姓名前注明身份或明确约定,否则将承担约定不明的法律责任。法院认为,被告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知道作为担保人、保证人、见证人签字与借款人签字在法律上应承担不同法律责任。王某在亲笔书写的借条上签名时,应看清自己为保证人还是见证人,如作为见证人,其在签名时完全可以注明。而在本案中,王某在保证人处签名,表明了其连带保证责任。王某以自认为是见证人提出抗辩,但未向法庭提供证明自己是见证人的任何证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证明的,其主张难以获得支持。综上,法庭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王某承担了连带责任。

  法官建议,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风险意识,千万不要轻易在他人的借条、欠条等借贷凭据上签字,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民事责任。虽然作为见证人签字,一般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必须注意,在签字时应标明“见证人”身份,在写下“见证人”字样后,再紧挨着“见证人”签下自己的名字,否则事后可能被他人在签名前添加“借款人”、“保证人”等字样,当签字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身份时,就要承担连带责任。(记者 李强)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扫描左侧二维码下载草原客户端,关注更多内蒙古更全、更新的新闻资讯。扫描右侧二维码或搜索内蒙古日报(或直接输入neimengguribao)关注内蒙古日报官方微信。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