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由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明等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在包头市昆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包头市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明(42岁,绰号李老虎)和付某涛(28岁)注册成立包头市霖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某明、付某涛以霖琥汽贸公司为依托从事高利放货业务,吸收刘某(在逃)、房某乐(32岁)、汤某博(24岁)、张某飞(25岁)加入,形成了一个以李某明为首,以付某涛为重点成员,刘某、房某乐、汤某博、张某飞听从李某明、付某涛指挥,通过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获取经济利益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据了解,该犯罪集团发放货款时要求借款人抵押房屋、质押车辆,并签订日总额20%的高额违约金借款合同,且不给借款人提供借款合同,向借款人支付借款本金时以“家访费”“押金”“首月利息”等名目扣除额外费用却仍以借款总额计算利息和违约金。在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时,该犯罪集团多次采用殴打、威胁、恐吓、滋扰、纠缠、聚众造势、限制人身自由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索要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过路费”“工资”等其他钱款,侵害借款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严重影响借款人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检察院审理查明:被害人康某兵、席某抵押房屋质押车辆以5分利息借款后未按时还款。2015年4月11日,李某明纠集多人多次在康某兵居所外涂油漆、焊死房门、锁眼打胶等恐吓手段向康某兵强索债务,经物业人员制止仍然继续实施。
李某明指使房某乐、刘某等人采用跟随,滋扰、纠缠等手段向席某强索债务。扰乱席某的正常工作、生活秩序。
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在包头市青山区春光小区被害人康某的家中,李某明纠集多人多次采用滋扰等手段向康某夫妇强索康某兵债务,扰乱康某夫妇的正常生活秩序,康某被迫签订协议,约定以其居住的房屋担保康某兵借款,李某明等人又要求康某夫妇搬离现有居所。
被害人昝某亮向李某明质押车辆,以5分利息借款5万元后未能按时支付利息。该团伙多次采用滋扰、纠缠、跟随等手段向咎某亮强索借款利息、违约罚款等钱款。
被害人霍某飞质押车辆向李某明借3万元后末能按时还款。该团伙在霍某飞家防盗门和楼道涂油漆恐吓索债。
被害人郭某旺被付某涛电话约至公司商讨债务事宜时发生分歧。随后,多人对其辱骂、殴打,郭某旺被迫写26万元的借据才得以离开。郭某旺就医诊断,其双耳感音神经性聋,且右眼挫伤,经鉴定,郭某旺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该案指控各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犯罪事实6起、非法拘禁犯罪事实3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1起。
该案将择日宣判。(记者 解裕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