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广平等36人涉黑案19日在呼和浩特公开宣判
内蒙古新闻网  19-07-19 16:43  【打印本页】  来源:北方新报融媒体

  7月19日上午,由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葛广平等36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八项罪名一案在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依法公开宣判。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广平于2013年1月刑满释放后,网罗违法犯罪前科人员、社会闲散人员,假借经营合法公司之名非法高利放贷,与软暴力催收相结合,肆意侵占借款人钱财。后又通过为河套银行多户联保贷款提供担保,违法收取保证金、手续费,对逾期付息或还款贷户纠缠、威胁、伴随、滋扰及聚众造势等非法手段索债,逐渐将非法担保业务拓展至呼和浩特市区及其他周边旗县。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葛广平网罗部分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假借经营合法公司之名“招揽生意”,形成了以葛广平为组织者、领导者、五名骨干成员、五名一般积极参加者、二十名其他参加者的较稳定犯罪组织,且层级分明,管控严密;长期通过非法高利放贷、非法收取担保保证金、手续费,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采取软暴力催收方式,发放高利贷时提前收取首期利息手续费,非法提供担保时收取高额保证金手续费,催收债务时威胁恐吓滋扰伴随强行索债,还借助组织影响力多次插手民间债务纠纷,非法侵占被害人财产,有组织地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犯罪25起,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利用旺盛融资需求非法从事高利放贷,把控河套银行在武川等地区信贷业务,利用软暴力手段非法讨债,给多名被害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精神创伤,利用融资入股高利回报笼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图为其寻求非法保护,该组织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因此,呼和浩特市中院认定该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呼和浩特市中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决葛广平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积极参加者二十年到三年不等的刑罚;判决一般参加者六年到一年半不等的刑罚。(记者张巧珍)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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