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隐匿在大山脚下,以一天数千袋的速度生产假“哮喘灵”假“风湿通”,添加激素类处方西药片剂研磨粉,从源头到终端,每袋假药成本不足0.3元,售价10元,以“祖传秘方”为噱头,通过社交软件线上线下销售,以邮寄快递的方式销往各地,利润率近30倍。这是近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公安局在打击食品药品“昆仑”行动中,成功破获的一起生产销售假药案,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一个缩影。
近期,鄂托克旗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以打击食药犯罪“昆仑”行动为契机,向食药犯罪发起凌厉攻势,主动出击,横跨三省,首战告捷,成功斩断了一个集生产、包装、销售为一体的制售假药“黑链条”,捣毁生产、仓储窝点1个,现场缴获假药28000余袋,未包装假药颗粒及粉末200余斤,塑料包装封口机2台,印有药名的药品外包材29卷,透明药品内包材80卷。
轻信宣传误健康
2019年5月9日,鄂托克旗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接到辖区居民苗某报案称:其在某社交软件上以10元每小包的价格购买了一种治疗风湿骨病的药品。收到药品后,苗某按照对方嘱咐的服用方式连续将该药品服用了1周,感觉病痛毫无缓解,为此还贻误了诊疗,请求公安机关查处。
说好的假药呢?怎么是猪饲料?我们往下看!
顺藤摸瓜抓上线
接到报案后,鄂托克旗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对苗某购买的药品进行查验后发现:该药品包装粗糙,缺失批准文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成分配方等信息,与假药的特征吻合。鄂托克旗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立即将苗某所购药品送往鄂尔多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鉴定。2019年5月23日,鉴定单位向公安机关出具了鉴定结论:所送检药品按假药论处。结论明确后,鄂托克旗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生态环境犯罪侦查大队根据报案人提供的信息,结合净网2019专项行动,在网安等部门的配合下,迅速锁定了向被害人销售假药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并对其实施了抓捕。经查实:李某从2018年7月起,以每小包4元的价格向高某购进该药品,并以10元的价格对外转售牟利。侦查人员循线追踪,连夜对其上线高某实施了抓捕。据高某供述,向其提供药品的上家为包头的殷某。2019年6月28日,侦查人员赶赴包头,经前期摸排侦查,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将与殷某关系密切的郭某抓获,当场扣押假药1200余袋,并查获郭某销售假药账目一本,仅两月销售金额10万余元。据郭某供认,其只是代殷某销售假药,对假药具体来源并不清楚。
除恶务尽斩链条
结合前期侦查民警发现:殷某等人所销售的药品均通过社交网站购进,且此类假药线上线下均有销售,价格不等,令人瞠目结舌。介于案情重大,侦查人员将案情及时向局党委作了汇报,鄂托克旗人民政府副旗长、公安局长满成云,分管副局长陶利平相继做出指示,要求全力侦破此案。
侦查人员迅速整合已有线索,通过与刑警、网安、情报等部门协作,将殷某作为重点,展开工作,并将其上网追逃。2019年7月1日,殷某被湖北省襄阳铁路公安处宜昌东车站派出所抓获,随后侦查人员将其押解回鄂托克旗看守所。
然而,殷某并非“假药链”顶端。经查,殷某是通过贵州老家的朱某、李某以每包0.3元-0.5元购进该假药,后通过社交软件对该药品进行推广,并以2.5元-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同时发展购药患者作为其代理,为其推广、销售。侦查人员遂将朱某、李某列入侦查范围,经前期研判,此假药销售网络繁冗庞大,涉案人员众多。介于案情重大,鄂托克旗公安局针对该案情况向市局食药支队进行了汇报,并得到了支队的大力支持,及时协调涉案地相关部门配合开展调查工作。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四个最严”的重要指示,结合正在开展的全国公安机关集中打击食药犯罪“昆仑”行动要求,鄂托克旗公安局抱着彻底斩断这一假药制售链条的决心,对案件开展了进一步的分析研判,精准的锁定了涉案人员的身份以及藏身处,并对涉案地相关物流快递网点开展了大范围梳理调证工作。
在充分掌握相关涉案嫌疑人犯罪事实后,2019年7月14日,侦查人员赶赴贵州省贵阳市,克服地域差异、语言不通、水土不服、饮食不惯等诸多困难,经过连续15天的摸排蹲守,在贵州省云岩区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兵分两路,成功将犯罪嫌疑人朱某、李某、曹某抓获,一举捣毁了这一制售假药窝点。据犯罪嫌疑人供述,他们在药材市场上购买多种中药药材,再另从药品销售公司违规购入含激素的处方药及其它西药片,混合加工研磨成粉末或揉合成颗粒状,进行包装后,通过多家物流快递公司销售这种吹嘘为“祖传秘方”的“哮喘灵”“风湿通”,并将该药销售至内蒙古、山西、陕西、贵州、重庆、新疆等十余省区市,每月至少百余单,总涉案金额达千万元。
假药窝点,位置隐蔽,厂房设施简陋,卫生条件极差。
这便是文章开头我们看到的猪饲料袋——用来装未包装的“假哮喘灵”、“假风湿通”。
警方提示:制售假药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绝不能怀有任何侥幸心理,铤而走险制售假药;广大患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前往具有相关资质的正规药品销售企业或医疗机构,切莫轻信虚假宣传,以免耽误病情、损害健康。另外,因部分群众对现行关于药品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不足,利用微信等社交平台销售以“祖传秘方”“传统配方”为噱头的一些无生产厂家、批准文号、生产日期、配方成分、用量说明、有效日期等信息的无标识药品,孰不知,此类药品均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假药,从而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微商”变“危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