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颗土豆,出现在饭店,会变成一盘美味;出现在菜摊上,会为商家获取利润;但打在别人脸上,那就可能涉嫌故意伤害了……
2018年12月,李大(化名)把自己的车停在了包头市东河区某水果市场内,王永(化名)驾驶车辆经过时,不小心与李大的车辆发生刮蹭,碰掉了倒车镜。李大闻声赶来后,与王永(化名)等人因赔偿问题发生争吵,进而大打出手。因势单力薄,李大“打红了眼”,顺手抄起一件“武器”,就砸到了张某(其中一人)的脸上。冷静下来的众人看着脸上受伤的张某,再看看李大手中握着的土豆,有些回不过神来……
张某随后报了警,警察赶到后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张某被确诊为双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张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李大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随后向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被受理后,李大和张某就民事赔偿数额难以达成一致,双方争执不下,谁也不愿妥协。经过多次调解,被告人与被害人在法官的主持下,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同时,被告人李大取得张某的谅解。
民事部分履行完毕后,法官对案件刑事部分进行依法审理。法院认为,李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了犯罪,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本是一件民事纠纷,奈何演变成了刑事案件。遇到纠纷后,心平气和地讨论,何必大打出手“动刀动枪”,还让一颗无辜的土豆“伤了人”…… (记者 李鸿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