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28名涉黑人员被判刑 主犯25年
内蒙古新闻网  19-12-05 09:27  【打印本页】  来源:北方新报融媒体

  12月3日上午,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安某某、秦某等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其中,安某某、秦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5年,其余26名被告人以12项罪名分别被判处16年至8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该案系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东河区法院宣判的首例涉黑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安某某、秦某为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分别吸收和网罗李某、窦某、张某等人,有组织地实施多起犯罪活动。为笼络组织成员,被告人安某某、秦某给骨干成员发放工资;给一般成员发放生活费、奖金;不定期地安排组织成员聚会。至此,一个有明确的领导者和组织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一般参与者松散联系的,层级分明人数较多、结构相对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逐步形成。

  多年以来,安某某、秦某等人为强行取财,采用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被害人正常工作、生活秩序。因琐事随意殴打报复他人,或以暴力手段强迫被害人以低于市场价格分其名下财产;以包头市某酒店为据点,先后多次以强立债权、虚增债务等非法手段聚敛财物;利用虚假合同,骗取银行贷款,并将骗取的部分银行贷款高利转贷;使用暴力手段殴打包头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的合伙股东所委托的管理人员,致使合伙股东无法参与酒店的经营与管理,非法掠夺财物、扩充组织的经济实力。

  据庭审了解到,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安某某、秦某的带领下,有组织地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诈骗、强迫交易、骗取贷款、高利转贷、职务侵占等25起违法犯罪活动。

  法院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固定,该组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依法予以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认罪、悔罪态度以及在黑社会性质组织内所起的作用,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 解裕涛)


[责任编辑: 萨其拉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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