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十四年。
被告人张某与其丈夫王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相互厮打中,张某用水果刀在王某某腹部捅刺一刀,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张某不能恰当处理家庭纠纷,仅因家庭琐事便持刀捅刺他人,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自首,并在作案后积极抢救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对故意伤害罪是这样规定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据此规定,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院一审判决,正是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的自首情节,在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