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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郎城”地名的法理依据
内蒙古新闻网  16-07-20 17:17 【打印本页】 来源: 内蒙古新闻网  
 

 

(资料图片)

  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这座位于金莲川草原上的古老遗址,在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保护下,必将焕发新的活力。

  在条例草案第11条第一款中,规定了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对象:“物质文化遗产包括皇城、宫城、外城、关厢、铁幡竿渠、东凉亭、四郎城古城及羊群庙祭祀遗址、卧牛石墓地、砧子山墓地、一棵树墓地等”。在论证和审议过程中,对“四郎城”地名的表述方式,引起了许多委员、专家学者的关注。一个地名引发的热烈讨论,不仅体现了规范化、精细化的立法趋势,也彰显了“工匠精神”在立法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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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四郎城”地名的由来比较复杂,据专家考证,“四郎城”又叫“侍郎城”,是契丹、女真、蒙古等少数民族政治、军事、文化活动的重要范围,也是北方文明与中原文明交汇融通的重镇。由于地处乌桓游牧故地,作为金王朝抗击蒙古骑兵南下的重要城市,“四郎城”又被称为“桓州城”。“桓州城”有旧城和新城之别,“四郎城”所处的位置,就在“古桓州城”的新城,这个名称一直延续到蒙元时期。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当地百姓逐渐习惯于称其为“四郎城”。这源于当地一个美丽的传说:在北宋与辽国交战过程中,北宋将领杨四郎被俘后,受到公主青睐,辽国肖太后把他招为驸马,给他修建了城池,并以“杨四郎”命名,称之为“四郎城”。传说演绎虽不足信,但来到元上都遗址,晚阳漫照,凭栏目断,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地名,除了给予我们诸多感怀之外,更引发立法工作者,关于如何在立法工作中准确使用地名的深入思考。

  地名作为一种信息载体,具有反映当地历史、地理特有现象的功能,徽州与黄山、淮阴与淮安、襄樊与襄阳、沔阳与仙桃……伴随着悠久的中华文化历史,我国地名的变更与争议几乎从未停止过。虽然地名的内涵和外延,需要历史学家严格考据方能精确,但在立法过程中,特别是类似《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这类涉及传统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中,就不可避免地面临“古名与今名”“传统名与流行名”如何取舍、准确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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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一是注重传承,优先使用老地名。近年来,一些历史文化名城先后制定了地名管理条例,选择了优先使用老地名的原则,这样做充分体现了对当地文化传承和对中国历史文化的尊重。一方面,如果立法过程中历史地名和现用地名不同,要仔细考证,审慎选用。秉承对历史负责的态度,深入研究、广泛论证、实事求是,将每个地名产生存在的时代背景了解清楚。通过严格的考据和论证,务求法律条文中所选取的地名表述准确,符合史实。另一方面,如果历史地名和现用地名没有较大冲突,则应当尽量沿用历史地名。比如对《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而言,既然条例是对元上都遗址进行的保护,那么条文中所包含的地名,就应当尽量符合当时的历史。既然“桓州城”和“侍郎城”同属金朝时的称谓,“四郎城”只是现在民间的叫法,其传说也只源于民间的约定俗成,那么在立法中对这一地名的表述,则以选取“桓州城”或“侍郎城”为宜。

  二是立足当下,符合当地老百姓的使用习惯。对立法中的地名表述,固然应当尊重历史,但已经被当地人民群众所熟知和习惯的称谓,也应当因地制宜,符合实际。另外,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更不能忽略立法目的。如《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第一条就明确了:“为了加强对世界文化遗产元上都遗址的保护,传承人类文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元上都遗址保护实际,制定本条例”。条例的制定,固然要尊重历史,但是也要符合保护元上都遗址的初衷。2012年元上都遗址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过程中,所使用的名称就是“四郎城”。《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在法律角度上属于国际公约,对其遵照和执行,有利于元上都遗址的保护。如果选用“四郎城”的称谓,在宣传、保护元上都遗址的过程中,方便有效的同时,也更符合对元上都遗址保护的立法目的。因此,“四郎城”这一称谓,也以保留为宜。

  三是标本兼治,仍需立法统一规范。目前,我国涉及地名管理的法律法规只有国务院于1986年1月23日颁布并实施的《地名管理条例》,以及1996年民政部制定的《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地名管理条例》仅有13条, 主要规定了地名命名、更名的原则以及审批权限、程序。《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仅有八章37条。这两部规章由于制定时间较早,已经无法涵盖在立法中涉及地名的所有情况。而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地对本地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增强,部门规章在效力上和法律仍有差距,考虑到现实情况,也需要通过一部统一的法律进行规范。

      【三】

       对于《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第11条的表述中,到底是用“四郎城”“侍郎城”还是“桓州城”为好?笔者认为,应当秉承“尊重历史、立足当下”的原则予以判定。一方面,既然这几个“地名”分别属于不同历史时期的不同称谓,并没有本质区别,那么完全可以并用。在条文中可以采用“侍郎城”(俗称四郎城)或“桓州城”(今称四郎城)的表述方式。这样既沿用了古时称谓,尊重历史;又兼顾了当地约定俗成的叫法,尊重现实。在括号中使用“四郎城”的表述,还保留了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历史传说,有利于对遗址的宣传和保护。

《内蒙古自治区元上都遗址保护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

《地名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王思远    内蒙古日报社融媒体编辑:李倩

[责任编辑 赵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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