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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今年初高中招生政策出台 二中招收初一新生
内蒙古新闻网  12-01-17 11:25 打印本页 来源:北方新报 
 

 

  6所示范性高中“分招”

  市内城区各公办普通高中学校的录取工作,由呼和浩特市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统一安排进行;市四区农村公办普通高中和各旗县公办普通高中的录取工作,由当地教育局负责进行。

  市内城区公办普通高中录取工作分3个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第一时段:(1)考生填报志愿:4月25日网上公布各普通高中招生计划、考生志愿填报的相关规定及其他事宜;4月27日8:00~28日18:00,考生正式网上选报志愿。(2)首批录取:7月4~5日,根据招生计划、报名人数和考试成绩,划定全市统一录取最低控制线。首批录取结果网上公布时间:7月6日。第二时段:(1)公布二次招生计划:7月7日网上公布市内城区公办普通高中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和自治区示范性高中的“择校生”招生计划(包括择校费标准)。(2)网上实时填报志愿、动态录取:7月8日8:00~9日18:00所有参加市内中考的首批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参照已公布的二次招生计划和考生网上实时报名动态排名,填报志愿;并可随时进行志愿修改,最终志愿和动态录取截止时间:7月9日18:00。已被首批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二批录取。第三时段:录取结果清理、补录工作:9月15~30日,各高中学校应及时清理、汇总本校录取考生报到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将逾期未报到的考生名单上报市招考中心,作退档处理;并按照未报到人数,及时上报补录申请,由市招考中心根据有关招生政策和规定予以补录。

  为进一步均衡呼和浩特市初中教育资源,完善高中招生制度,确定呼和浩特市第一中学、第二中学、内蒙古师范大学附中、第十四中学、土默特中学、铁路第一中学六所自治区示范性高中,继续按照招生计划和学校规模,将招生计划的50%对市内城区初中学校应届学生进行“分招”。

  凡按“分招”名额被录取到自治区示范性高中的考生与按招生计划录取的考生待遇相同。已按“分招”名额录取的考生名单,要在考生结业学校进行公示。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即取消该考生的“分招”资格,同时追究校长责任。

  报考五年制高职的考生,在中考成绩公布后,另行填报志愿。

  这些学生受照顾

  1.烈士子女和驻守边疆沙漠地区的现役军人子女可降20分录取。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考生,可降10分录取(1)少数民族考生(包括在各类民族学校任教的汉族教师子女);(2)华侨、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不包括其他眷属);(3)因公牺牲军人(包括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包括人民警察)子女;(4)现役军人子女。

  3.从事环卫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职工子女可降4分录取。

  4.按照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意见》(内政发[2007]103号)文件精神,从2012年起,市中考将实行加授蒙语文按比例加分政策,具体细则见呼和浩特市教育局《关于我市民族学校加授蒙语文中考加分的实施意见》(呼教发[2010]5号)。

  如考生符合上述多项照顾条件,自治民族(蒙古族、达斡尔族、鄂伦春族、鄂温克族)考生可累计降分录取,但不得超过15分(不包含第1条);其他民族考生只享受照顾分值中最高的一项进行降分录取。

  凡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在报名时必须缴验相关的证件或证明,逾期补交无效(审核截止日期为2012年3月15日)。享受降分录取条件的考生名单,经审验确认后,在网上予以公示。(记者 牟 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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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王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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