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蒙古新闻 - 国内 - 国际 - 文化 - 教育 - 旅游 - 美食 - 健康 - 汽车 - 楼市 - 娱乐 - 体育 - 道德法制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社会法制新闻 正文   
转播到腾讯微博
司法所代书购房合同加盖公章陈建龙却被假房主骗了11万
内蒙古新闻网  12-03-15 11:38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2011年12月20日,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陈建龙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某位于玉泉区西菜园村的一套连体小二楼。为了保险起见,他本打算在付款前到玉泉区司法局西菜园司法所进行公证,但是由于存在一些问题,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代书了一份《购房合同》,并且盖上了司法所的公章。签完合同后,陈建龙支付给了刘某某11万元购房款。然而,陈建龙的“住房梦”仅仅做了几天后就破碎了,陈建龙被骗了……

  92平方米连体楼房仅售11万

  3年前,乌兰察布市兴和县人陈建龙与妻子来到呼和浩特市租了一间房子,随后开始从事定制羽绒服的营生。夫妻二人经过几年的打拼积攒了一些钱。2011年12月,陈建龙经过中间人刘某某介绍,看中了位于玉泉区西菜园村委会北源村12B16的一套独门独院上下连体小二楼。

  “这套楼房一共是92平方米,上下连体院子里还有过道,我跟妻子看了第一眼就相中了。”陈建龙说起当初看楼的情景时,还略显兴奋之意。“对方当时一再表示着急用钱,不得已才要卖掉房子。并且说楼房以后要是拆迁的话,政府一定能补偿一个好价钱。因为之前我跟妻子一直都是租房住,家里还有两个孩子,我们也确实需要一套自己的房子,另外中间人刘某某是卖房人刘某某的姐姐,我们跟中间人也都认识,所以就决定购买。”

  几经协商,陈建龙跟刘某某最终达成共识,陈建龙以11万元的价格准备买下这套连体小二楼。

  购房合同加盖了司法公章

  2011年12月20日,陈建龙与刘某某一同来到了玉泉区司法局西菜园司法所。

  “我当时也很担心自己被骗,所以才到司法所准备进行公证。”当陈建龙跟西菜园司法所一位姓王的工作人员说明来意后,对方表示由于那套楼房属于小产权房,不能公证。不过,司法所可以给买卖双方代书一份《购房合同》,司法部门也会存档一份。

  记者在陈建龙出示的《购房合同》上看到,合同约定:(刘某某)甲方于2005年4月19日与呼和浩特市房产开发建设建筑工程公司的李爱喜处,购得坐落于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西菜园村委会北源村12B16的独门独院上下连体小二楼一套,面积是92平方米,外加院内过道。甲方现因资金紧张,乙方(陈建龙)无住房,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平等、自愿的原则,自愿签订购房合同。

  甲方自愿将上述购得的连体小二楼一套,以人民币11万元整转让给乙方所有;乙方已对甲方所要出售的上述连体小二楼做了充分了解,自愿以人民币11万元整购得上述房产,并于该合同签订之日起一次性全部付清上述购房款给甲方;甲方确保上述所要出售的连体小二楼权属清楚,四邻无争议,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诉讼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甲、乙双方在该合同签订后,甲方将连体小二楼取得的相关手续交归乙方所有;甲方待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连体小二楼交由乙方所有,现该房屋产权证没有下发,待该连体小二楼产权证下发后,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上述连体小二楼的产权过户手续,其相关的各种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上述连体小二楼取得后在未办理产权过户时,如遇拆迁改造等其全部拆迁改造应享受的一切待遇由乙方享受与甲方无关,甲方再不得因此事纠缠乙方。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司法部门存档一份。

  合同落款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日期上还加盖了“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司法局西菜园司法所”的公章。

  对于落款日期为“2010年12月20日”一事,陈建龙说:“工作人员代书合同后,我们发现了落款日期是2010年12月20日,比我们签订合同的实际时间提前了一年。工作人员解释说,日期提前一年,如果政府拆迁的话对我们有好处,所以就不用改成2011年12月20日了。”

  卖房人只是租客

  陈建龙与刘某某签订《购房合同》后,几天里陆续给刘某某支付了一共11万元的购房款。刘某某随即也按照合同上的约定,将一份她当初购房时的《房屋出售协议》和一张6.8万元的收据,以及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一同给了陈建龙。

  然而,陈建龙的幸福仅仅持续了几天……

  几天后,陈建龙发现刘某某姐妹俩就像事先约好似的,突然之间都搬家了,拨打她们的手机也显示关机状态。

  陈建龙开始着急了。“我跟妻子根据刘某某提供的那份《房屋出售协议》上甲方‘李爱喜’的名字,经过多方核实发现之前确实有人卖过楼房,但名字是‘李艾喜’。而且,李艾喜与他人签订的《房屋出售协议》上也没有加盖‘呼和浩特房产开发建设建筑工程收据专用章’这样的公章。”

  2011年12月29日,陈建龙向玉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报了案。陈建龙说:“民警经过调查后发现,玉泉区西菜园村委会北源村12B16的真正房主姓丛,而刘某某只是租房的房客。我被刘某某骗了。”

  司法所:盖章没有任何问题

  对于司法所王姓工作人员在《购房合同》上加盖公章是否具有相关法律效力?3月13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玉泉区司法局西菜园司法所的所长周军平。

  周所长告诉记者:“工作人员在《购房合同》上加盖公章,只能证明这份《购房合同》是由我们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代书的,还能证明合同双方的身份是真实的。我们的工作人员加盖公章的行为,没有任何问题。”

  公安局:已经立案侦查

  3月14日,记者来到玉泉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进行采访。一位办案民警告诉记者:“目前,我们对陈建龙被骗一事已经立案侦查。如果你要了解具体案情,可以到政工监察室开具介绍信,不过我们现在属于侦查阶段,也不方便接受采访。”

  记者随后还了解到,针对西菜园司法所王姓工作人员在《购房合同》上加盖公章一事,陈建龙已经向玉泉区纪检委进行了反映。目前,玉泉区纪检委的工作人员也已经介入了调查。(记者田凤元)

[责任编辑 王美花 ]

森林卫士备战“春...
购农机 备春耕
包钢跨入千万吨级...
黄河内蒙古段今年...
草原上开来廉政文...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6659725。
电话:0471-6659725
传真:0471-6659744
电邮:news@nmgnews.com.cn
积极建言献策 共谋发展大计
为了后续有人
 
“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
2011高考专题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2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