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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意见
 

  5月21日,记者从自治区金融办获悉,为深入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建立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县域金融服务体系,繁荣县域经济,自治区金融办、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内蒙古银监局、内蒙古证监局、内蒙古保监局日前联合出台《内蒙古自治区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各金融机构要提高认识,增强金融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各级政府和金融管理部门要搭建平台,加强政银企间的交流合作,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各级金融管理部门要支持增设县域金融机构,促进县域金融服务均等化;要鼓励资金回流县域,加大对县域经济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大金融创新,努力满足县域经济发展对金融多元化的需求。

  《意见》强调,各金融机构要拓展信贷服务领域,有效推进民生金融工程;保险公司要进一步扩大保险覆盖面,积极发展农牧业政策性保险;要大力拓宽融资渠道,扩大县域企业直接融资规模;要支持县域建立完善融资担保体系,扩大县域担保机构覆盖面,旗县(市、区)和开发区(园区)都要增加对担保机构的资本金注入,财政收入超过50亿元的旗县(市、区)和年销售收入在100亿元以上的开发区(园区),都要建立注册资金亿元以上的国有控股担保机构;要规范和引导民间融资健康发展,发挥民间资本参与县域经济建设的积极作用;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增强县域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要优化环境,为县域金融业发展提供良好的信誉环境。(记者 王连英)

[责任编辑 范悦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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