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自治区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就业帮扶渐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促进就业工作的联动机制,鼓励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低保对象积极实现就业或再就业,逐步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家庭富裕。
《办法》规定,对于城镇低保家庭中在就业年龄段(男性18周岁至55周岁,女性18周岁至45周岁)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人员(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必须在《办法》施行之日起2个月内到当地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在进行失业登记1年内,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将为其提供3次就业推荐。符合就业条件的对象在规定时间内,如果3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安置、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或拒绝参加社区公益性服务劳动的,民政部门将暂停发放其低保金或取消其低保待遇。
《办法》规定,城镇低保对象实现就业后,不论其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或低于当地城镇低保保障标准,都可按原享受低保金额给予3个月的“渐退帮扶”生活保障,并且其它低保待遇不变。3个月渐退期满后,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城镇低保保障标准的,其全家退出低保,且在3个月内民政部门不再批准其重新享受低保的申请,特殊情况可给予临时救助。3个月渐退期满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按低保政策继续实行差额补助。城镇低保对象自谋职业的,可享受4个月的渐退帮扶补助。城镇低保家庭3年内不得重复享受“渐退帮扶”补助。
据悉,今后凡申请享受城镇低保或临时救助的城镇生活困难家庭,在申请之前须先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在申请城镇低保或临时救助时,除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供原有证明外,还需要提供失业登记证明。(记者 丁燕 郭俊楼 通讯员 李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