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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肃工作纪律:内蒙古54个部门领导干部外出需请示
内蒙古新闻网  14-02-12 09:21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工作的通知》精神,内蒙古自治区近日向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领导干部外出请示、报备工作的通知》。

  据了解,外出需报备的自治区党政部门、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共计54个。自治区党委部门11个,包括党委办公厅、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政法委、政研室、编办、直属机关工委、老干部局、防范办、农牧办;自治区政府组织部门25个,包括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委、民委、公安厅、国家安全厅、监督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牧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外事办;自治区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是国资委;自治区政府直属机构11个,包括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计局、旅游局、金融办、扶贫办、信访局;人民团体和有关单位6个,包括总工会、团委、妇联、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广播电视台、内蒙古电力集团。

  通知要求这些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呼和浩特在区内工作调研时,应及时向自治区党委报告,其中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向自治区政府报告;主要负责同志离开内蒙古,应向自治区党委书记请示,其中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时向自治区主席请示。各盟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自治区党政部门、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外出期间,应按职务排序确定1名负责同志主持工作。各盟市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原则上不能同时离开工作地,确因工作需要同时外出的,应说明情况。在国家法定假期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双休日外出,亦应履行请示、报备手续。(记者 李国萍)

[责任编辑 刘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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