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君 王育红 郭学鹏
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最新政策命题之一。
确立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系统设计。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系统设计至少应当考虑动态性、有效性和操作性三个方面的问题。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应具有动态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自产生时起就和社会经济发展、环境质量变化分不开,一方面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流域的环境管理承载能力和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差异,另一方面还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环境质量变化、环境管理需求不断调整。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应具有有效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的系统设计,应首先对目前我国中央和地方实施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实施成效进行系统评估,在当前环保制度和发展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有效经验,改进低效措施,创新制度体系,增强制度有效性。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应具有操作性。由于环境要素存在多样性以及环境污染易于迁移转化,导致了环境指标具有不确定性和不易监控性,使得选取环境指标要素、设定环境管理目标变得困难,因此,在设计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时,要多考虑环境保护制度在地方的执行落实和具体操作。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要做好已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抓紧制定环境保护空白领域的法律法规。当前,我国在土壤污染治理、生物安全、核安全等重要领域还尚未制定法律或行政法规,需要加快这些领域的立法进程,填补法律空白,为这些领域的环保制度构建提供法律支持。要尽快完善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应当按照“最严格”的原则,根据不同区域、不同行业、不同类型,在国家层面环保立法的基础上,整合地方立法资源,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环保立法,完善强化环保部门实行最严格的监管,创新提出体现最严格环境问责的制度和办法。
优化基层环境管理建设。要进一步优化基层环境管理,提高基层环境管理水平,不断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强化基层环境执法建设,完善环境保护考核机制,细化经费保障。要不断提高基层环境监测能力,尽快提高检测人员的素质,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完善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体系,提升基层环境监测能力。要强化基层环境执法建设。严查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确保问题查处到位、整改落实到位、责任追究到位,对重大环境违法行为要实行“挂牌督办”;对逾期不能完成整改任务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停产或关闭,对防控工作不力且环境质量状况严重恶化的地区实行环保“区域限批”;对执法不力、监督缺位、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要完善基层环境保护考核机制。在国家环境保护考核制度的基础上,配套出台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考核办法,并明确地方环境保护工作、保护效率、保护质量等方面的目标,细化具体考核指标,增强考核机制的可操作性。要细化基层环保部门经费保障,硬化环保部门经费保障政策措施,加强基层环保执法、监测、信息标准化建设。
构建环境保护社会监督机制。环境保护是一个关系全社会的系统问题,建立和完善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仅靠环保部门一方力量难以实现目标,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构建环境保护社会舆论监督机制。要在全社会形成环境监督的氛围。环境保护涉及面很广,各个行业、各个领域都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因此,要加强环境保护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环保意识,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要建立长效环保公众参与机制。建立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长效工作机制,广泛利用社会力量,吸收社会意见,保障社会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从而推进环境保护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提高环境管理的质量和效率。要构建环保社会监督激励机制。根据社会监督的实际成效,对表现突出的相关个人或者单位予以适当的精神或者物质奖励,明确国家对社会监督的支持和重视,激发社会公众监督环境保护的热情,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