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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中央“八项规定” 乌市整风肃纪树新风
内蒙古新闻网  14-02-12 10:53 打印本页 来源: 兴安日报  
 

  严禁公款搞相互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春节期间,乌市就加强廉洁自律工作提出的“九条禁令”,再次绷紧干部作风建设这根弦。

  据了解,去年以来,乌市就以落实“八项规定”为重点,以严纪整风活动为抓手,以服务民生为导向,聚焦干部“四风”问题,雷厉风行抓整改,全市干部队伍出现新气象、新风气。

  制度是作风建设的根本保障。乌市制定出台《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从7个方面做出22条具体规定;严格执行“三公”经费预算管理制度,2013年“三公”经费和会议费支出比2012年减少14.5%;制定推行“限时办结制”,对33个单位354个审批、许可和收缴费项目的办理进行限时;实行“廉政提醒制度”,对全市多个重点科局和重点三级单位的负责人进行了谈话提醒。同时出台无会周、请销假、公务用车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将八项规定落实到位。

  全市各级干部在落实八项规定过程中,切实改变作风,深入群众,听民声、办实事。市级领导直接接访70件次、1646人次,解决多年遗留信访矛盾18件。公安部门推行“一网式”服务,办事渠道由“面对面”拓展到“键对键”;教育部门实行巡视制度,解决各类问题130余个;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项目审批在法律规定的办结时限内压缩了40%。

  由市纪委监察局牵头,会同财政、审计成立三个检查组,对八项规定落实情况、扶贫政策资金使用、财务收支小金库清理、廉政风险防控工作、三公消费纪律执行、公车使用等10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组对全市133个镇街、市直部门、重点三级单位进行全面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对8名违反规定的人员做出严肃处理,对6名单位负责人进行了责任追究,并在全市做了点名通报。 (记者张瑞军 通讯员王楠)

[责任编辑 杨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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