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蒙古新闻 - 国内 - 国际 - 文化 - 财经 - 教育 - 旅游 - 美食 - 医药 - 汽车 - 楼市 - 娱乐 - 体育 - 道德法制 - 草原社区 - 草原家园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 :新闻中心 > 内蒙古新闻 > 关注民生 正文   
转播到腾讯微博
内蒙古建立重点低保对象分类保障制度
内蒙古新闻网  14-04-21 11:50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  
 

  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获悉,近日,自治区政府下发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政策措施,更好地发挥低保制度的兜底保障作用。

  文件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对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救助对象进行重点保障,可按当地保障标准的5%至10%适当提高其低保补助水平。

  此外,自治区还就以下几方面作出规范与完善。一是明确要求各地区要严格按照经自治区审核确定后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公布执行。二是要求6月底前100%的盟市本级、80%的旗县(市、区)建立核对机制并开展核对工作。三是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救助申请后,要开具受理申请单。四是明确各地区要制定低保经办人员和嘎查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相关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五是要求实行“一卡通”发放的旗县(市、区)民政部门每月月底前将下月低保对象花名册及当期发放的低保资金数额清单提供给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于当月(当季初)10日前发放到户。

  今后,我区在做好各项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同时,会更加注重对低保对象进行精细化保障,确保重点对象得到重点照顾,真正发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托底线的作用。

[责任编辑 刘晓霞 ]

春到尼尔基
生态杏花节开幕
桃花源里说廉政
高高兴兴卖余粮
内蒙古:大规模发...
内蒙古新闻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凡本网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 内蒙古新闻网,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内蒙古新闻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凡本网注明“来源:XXX(非内蒙古新闻网)”的作品,均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联系方式:0471-6659743、6659744、6659725。
电话:0471-6659725
传真:0471-6659744
电邮:news@nmgnews.com.cn
沙海造良田
植下—片绿
 
学习贯彻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
中国梦•我的梦 每个人都是梦想家
网站介绍 |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网站工作人员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05-2009 内蒙古新闻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内蒙古互联网新闻中心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或镜像。新闻热线:0471-6659725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512006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507213 蒙ICP证:09003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