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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方性新交规5月1日正式施行 亮点权威解读
内蒙古新闻网  14-04-23 10:57 打印本页 来源: 北方新报  
 

  原标题:内蒙古地方性新交规亮点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这在自治区交通安全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近10年来我区没有《实施办法》的空白。4月22日,自治区公安厅交管总队对我区即将实施的新交规中与百姓息息相关的亮点进行了权威解读。

  机动车“油改气”合法化

  以往交管部门处罚驾驶员私改天然气的原因是车主改为天然气后,车辆的技术规范发生了变化,意味着该车与《车辆登记证书》注明的车型不符。《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动车加装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燃料装置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加装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车辆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上签注变更事项。

  交通违法以公告为主

  《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30日内,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告知方式有邮寄、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公告等。告知义务由车辆注册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据自治区公安厅交管总队副总队长弓建强介绍,近期个别媒体在解读告知方式时,表述为公告告知是在其他告知方式都无法告知的情况下才可使用,并限定了手机短信告知是唯一可行的方式,这是一种误读。在目前条件下,受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不准确、不全面等因素影响,采取邮寄、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告知,可能存在告知不到的情况,综合多方因素考虑,因此,目前告知方式在采取公告告知的基础上,对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住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准确、全面的,同时可以采取邮寄、电话、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告知。

  轻微交通事故鼓励自行协商处理

  自治区公安厅交管总队事故对策支队支队长王葆元介绍,随着近几年机动车的增多,城区轻微道路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很多驾驶员发生轻微刮蹭之后往往不敢挪动车辆,现场等候交警赶来处理事故,这样极易引发道路拥堵。《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自行协商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者另行书面记录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号牌、机动车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自行协商处理的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利用虚假身份或者虚假信息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导致无法获得保险赔偿而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应当提供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协议。保险公司可以查看、提取交通事故现场视频、照片,或者要求当事人出示自行拍摄的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未造成人员伤亡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移动车辆的,当事人应当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安全地点,就近自行协商处理或者报警等候处理。涉及保险理赔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当事人保留现场等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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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刘晓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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