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覆盖范围不断扩大。部分城中村进入城市化管理范围,为做好城中村居民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了相关政策。
人员范围:城中村居民是指城市建成区(2008年1月1日)范围内的原村民;城中村居民已实现就业(含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方式、渠道不变;城中村居民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居民(不含在校生),由本人自愿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核身份后,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政策:
1、已经达到或超过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男达到60周岁及以上、女达到55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向前一次性补缴满15年基本养老保险费后,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未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但不足15年(男达到45周岁以上,女达到40周岁以上)的人员,按照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满15年的差,一次性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根据不同的就业形式逐年按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超过15年(男在45周岁及以下,女在40周岁及以下)的人员,在企业就业的按城镇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按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4、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相应年份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20%。城中村居民补缴养老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当地政府和城中村居民共同负担,其中政府负担12%,个人负担8%和利息。政府负担部分全部纳入统筹,个人负担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有条件的村集体可对参保补费城中村居民给予补贴。政府补贴资金为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的补助资金,向后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城中村居民根据就业情况由企业和个人负担。
待遇计发:城中村居民补缴和缴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达到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养老保险待遇按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计发养老金。已达到或超过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城中村居民补缴养老保险,已完成补缴手续当月作为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起始时间,从下月起计发养老保险待遇,从纳入统筹的次年起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参保的城中村居民在缴费期间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的全部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纳入统筹的城中村居民,按省统一规定的统筹内项目和标准发放相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