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58失业人员:原国有、集体企业在破产、转制过程中通过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偿费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女满48周岁,男满58周岁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的受理。
行使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2号)、内蒙古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失业调控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4]230号)、《呼和浩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呼劳社字2005]64号)
受理条件:
⑴解除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⑵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缴费年限未计发失业保险金的;
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含两年),未实现就业的;
⑷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提供材料:
①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偿费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件、本人档案;
②《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户口本原件及户口首页、本人页的复印件、身份证(二代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一张、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③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需一并携带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票据、办事处开具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证明。
办事步骤:
①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申办《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进行失业登记;
②携带上述资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办理,并填写《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
办理部门:呼市本级参加失业保险的在呼市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一科
办理地点:新华大街奈伦国际B座社保大厅三楼3-4号窗口
办事电话:0471-5181308
监督电话:0471-518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