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工作,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审核联动机制,在准入环节实行“三审三公示”,提高保障房入住率。
通知要求各地区对2008年以来开工建设的廉租住房及其他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进行一次梳理。对建成后因拖欠工程款不能分配入住的项目,当地人民政府要尽快筹集资金,缴清拖欠款项;对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的项目,要尽快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接通水、电、气、暖、通讯等,确保保障性住房及早竣工并投入使用;对2013年年底前已基本建成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到2014年年底要全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分配到保障对象家庭。同时,要求在准入环节实行“三审三公示”。旗县(市)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应由居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后进行初审,并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进行第二次审核和公示;最后由旗县(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民政、公安部门进行第三次审核,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是否缴交公积金、户籍、车辆等情况全面核查后,提出最终审核意见并进行第三次公示。
通知还要求各地不准以未成年人名义申请保障性住房;拥有高档消费品的家庭,均不得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向拆迁户、退休人员、复转军人、上访户等不符合条件的家庭提供廉租住房的地区,全部予以清退。(记者 侯利珍 实习生 张景景 通讯员 王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