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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丽日小区公用地被划停车位还要收费?
内蒙古新闻网  14-07-16 10:18 打印本页 来源: 呼和浩特新闻网  
 

  “小区新聘用的物业公司把小区的公共用地划了停车位,现在要收费,我对此提出质疑,物业经理却发短信骂人,简直太没素质了。”昨日,呼和浩特市民张先生拨打本报热线反映。

  昨日,记者来到张先生居住的位于石羊桥南路的丽日小区。进入小区,记者看到小区公共用地都被划上了停车位,车位之间安装了隔离栏,有些车位上还写着车牌号。“前段时间上一任物业公司撤走了,小区临时成立了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没有经过居民同意就聘用了现在的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也没有经过我们的同意就对小区公共用地进行了规划,还要收费。”拨打热线的张先生对记者说。

  据张先生介绍,小区是2006年建成的,建成后虽然没有人对停车位进行管理,但大家停车很有秩序。对于小区物业突然将公共用地划上停车位后收费,张先生表示很不满,“我找过物业经理,他却发短信说脏话。”张先生拿出电话给记者看短信。记者向其他居民了解情况,“停车位收费分3个档次:500元是哪有车位停哪;1000元是固定车位,但有剐蹭不负责;1500元是固定车位,发生刮蹭负责赔偿。”一位居民说道。

  记者来到负责小区物业的唯和物业——丽日花园项目部,一位姓李的负责人接受了采访。“规划小区的停车位是经过业主委员会同意的,业主委员会代表了业主,并不需要征得所有业主的同意。至于停车位收费,我们都用在了小区的建设上,并不存在违规问题。”李姓负责人表示,目前停车位并没有定价,居民缴纳的只是定金,具体收费需要征得广大车主的同意。另外,不交费的车主也可以进小区,但需要自己找地方停车。

  对此问题,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内蒙古文义律师事务所的聂原灵律师。聂律师告诉记者,《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记者张丽娜)

[责任编辑 杨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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