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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5集宁区交通事故引发治安案件”涉案公职人员被处理
内蒙古新闻网  14-08-01 17:38 打印本页 来源: 新华网内蒙古频道  
 

  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有关部门获悉,根据干部管理权限,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日前对引发网民热议的“7.25集宁区集丰桥路段交通事故引发治安案件”涉案公职人员依法依纪作出处理:集宁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给予田登云记大过处分,并提请集宁区人大常委会免去其检察员职务;集宁区公安局决定对聘用协勤民警田登云之子田某予以解聘。

  近日,一则“7·25集宁区集丰桥路段交通事故打人事件”的配图帖子在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上被大量转发。发帖人称:7月25日下午六点,内蒙古乌兰察布市集宁区集丰桥路口,曹女士驾车与一辆私家别克轿车发生刮蹭,别克车主下车要求曹女士赔偿一辆新车或5000元现金,曹女士随即打电话报警。此时,别克车主打电话叫来几人,包括别克车主的儿子。几人下车后对曹女士拳打脚踢,导致其鼻梁骨骨折,右眼出血严重。后来得知,别克车主是集宁区检察院一田姓工作人员。

  接到群众报警后,公安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将双方当事人带回调查。集宁区相关部门立即组成联合调查组,对事件展开全面调查。经核查,7月25日18时30分左右,曹女士乘坐车牌号为鲁GFF500小轿车与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检察院科员田登云驾驶的车牌号为蒙JTL688小轿车在集宁区集丰桥十字路口发生碰撞,双方因该事故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发生了肢体冲突,致使曹女士脸部受伤。经乌兰察布市中心医院诊断,曹女士面部软组织受伤,右眼钝挫伤、眼球结膜充血。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以及医院诊断证明,当地公安机关认定该事件为一起由交通事故引起的治安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当即对田登云等5名涉案人员采取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处罚。与此同时,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对涉案的国家公职人员作出如上处理。(芮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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