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一位中学教师,利用暑假在校外组织学生进行收费补课,受到较严厉的处罚;与此同时,自治区教育厅与各盟市教育局签订责任书解决“四风”问题,拉开全区严厉整治败坏师德行为的序幕。
日前,内蒙古某市一位初中二年级班主任兼英语代课教师,因组织48名学生、在“明知违规并与学校签订责任状的情况下,依然无视有关规定,顶风收费补课”,受到当地教育局的处罚:取消两年评优、晋级、晋职资格,停发本年度绩效工资,并报人事部门备案;职称由中学一级降为二级;没收已收取的补课费,并退还学生。
与此同时,内蒙古教育厅针对教育部最近发布的“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的“六条禁令”,由厅纪检、组织人事、监察审计等部门,与全区12个盟市教育局分别签订《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加强师德管理责任书》,确定今后一个时期全区中小学规范办学行为的主要任务。
这份责任书,以教育部“六条禁令”为基础,分为9项内容。其中,第一项是加强对学校招生、教学、收费、考试、学籍、教师队伍管理,要求盟市、旗县设立专门的投诉电话和举报网络平台,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规定所有学校不得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课或上新课,严查在职教师未经批准从事有偿家教和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课行为,严查学校违规购买使用教辅材料行为;强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按规定控制班额,实行阳光分班;治理普通高中跨盟市招生行为,严禁空挂学籍,获取不正当利益。
另外,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每学期只进行一次学科期末考试,学生成绩评定实行等级制,普通高中可安排期中、期末考试,盟市、旗县教育部门除统一组织中考外不得组织其他任何形式的统一考试;严禁学校按学生考试成绩分班、排名、排座次;严格学校财务管理,全面实行学校收费公示制度,杜绝违规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责任书进一步规范校长治校和教师从教行为,强化校长、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对校长和教师违反办学行为和教育部六条禁令的,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贾立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