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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泉县出台医疗补助新政策惠及更多人
内蒙古新闻网  14-08-15 15:11 打印本页 来源: 兴安日报  
 

  “听说咱县里出台医疗补助新政策了!这下好了,以后咱再看病经济负担就大大减轻了!”今年68岁,家住突泉镇的企业退休职工朱丽华,听到这个消息后激动地说。

  为进一步解决城乡大病参保患者的后顾之忧,保证患者看得起病,不出现因病返贫、致贫现象,突泉县近期出台了《突泉县城乡大病患者医疗补助实施细则》。该《细则》在原有医疗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将补助病种、标准进行细化分类,进一步拓宽了医疗补助人群范围、补助项目范围,使更多的参保群众,享受到更多的医疗补助待遇。

  根据《细则》规定,补助病种主要包括:恶性肿瘤、肝病、肾病、器官移植等11大类,其他重大需长期治疗且自费费用较高的疾病,还可以单独申请补助。医疗补助设起付线,按比例重点补助大病患者。自费费用5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按50%补助;10万元以上至15万元部分按80%补助;15万元以上至20万元部分按85%补助;20万元以上至30万元部分按90%补助;自费费用超过30万元的,30万元以上部分采取“一事一议”,报县政府城乡大病患者医疗补助评估领导小组研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给予50%补助。

  在补助人群范围上,外地户籍迁入该县的人员,只要具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和固定的居住处所,且参加城镇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连续缴费满五年以上的,就可以享受到此项待遇;对于城乡低保对象等特殊困难群体,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在补助起付线、补助比例上给予特殊政策。

  补助项目在我盟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外的,但在就诊公立医院所在地区“三个目录”内的,确实需要治疗且具有明显疗效的自费费用,也予以适当补助。

  该《细则》还对规范医疗补助资金监督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城乡大病患者医疗补助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分类,统一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筹使用,不得划入个人账户,并单独建帐、管理;由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资金实施财务监管和审计,医疗补助经办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

[责任编辑 杨文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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