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案:法槌敲响,一审判决全部处以实刑
9月10日上午8时40分,记者提前进入杭锦后旗人民法院最大的审判法庭,等待内蒙古环境污染入罪“第一案”开庭审理。
开庭之前,大量旁听人员陆续前来,可容纳近200人的旁听席坐满了人,不少旁听人员站在警戒线外的过道和旁听席后排。自治区环保厅及其有关处室均派出代表到场旁听,鄂尔多斯、乌海、阿拉善等盟市环保机关和部分企业代表也来到现场,接受环境保护法制教育。9时,被告人南某父子、王某某先后被法警押入,案件的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单位南光化工公司代表人同时到庭。
“请法警为4名被告人打开戒具。”审判长随后宣布开庭。
审理过程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法律,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果特别严重,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南某等人对其违法倾倒工业废盐酸的犯罪事实均予认同,但以没有造成严重环境影响为由,请求宽大处理。辩护人围绕南某、郭某存在投案自首等情节,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经过近5个小时的举证、质证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等环节,庭审程序于当天下午完成。合议庭合议后,当庭宣判。
9月16日,记者从该案的判决书中看到,审理认定,2013年2月至2014年1月期间,被告单位乌海市南光化工公司购买齐华矿业公司生产复合肥所产生的工业盐酸后,为贪图每吨60元到100元的运费补贴,由法定代表人南某单独或指使、伙同其子、其公司雇用司机王某某、郭某,将所购盐酸直接倾倒入杭锦后旗沙海镇丰产村段大排干、向阳村段三排干、南渠分干沟等水体,累计倾倒工业盐酸55车,合计2877.48吨。其中,南某之子参与倾倒5车200余吨,王某某参与倾倒3车100余吨,郭某参与倾倒3车100余吨,其余均为南某所为。
判决书还提到,这些犯罪行为主要分为两个阶段,2013年2月至10月倾倒711.52吨,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倾倒2165.96吨。经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这些危险废物导致受污染水体超过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标准。
据此,法院判决南某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主犯南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南某之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同时追缴被告单位和被告人违法所得,没收犯罪所用工具,上缴国库。
除了南某等4名自然人,南光化工公司作为法人,也被判污染环境罪成立,判处罚金80万元。
这一判决,体现了“两高”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双罚制”———不仅对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相关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量刑,而且对犯污染环境罪的单位判处罚金。一罪双罚,体现了刑事审判对环境污染犯罪行为严惩不贷的决心,也是对此类犯罪行为的震慑。(黄永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