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区43家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 确保群众就医费用负担不增加
记者昨日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日前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意见》的通知,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对43家试点医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试点医院减少的合理收入,将通过增加财政投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医疗机构运行成本予以补偿。
43家公立医院作为试点
国家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名单包括:试点城市为鄂尔多斯市。试点旗县15家,分别是呼和浩特市和林格尔县、托克托县;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乌审旗、伊金霍洛旗;阿拉善盟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巴林左旗;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奈曼旗;乌兰察布市察右后旗、凉城县;包头市土默特右旗;巴彦淖尔市乌拉特中旗。
自治区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名单包括:试点城市通辽市和乌海市。试点旗县25家,分别是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包头市的固阳县、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呼伦贝尔市的满洲里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新巴尔虎左旗、根河市;兴安盟的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中旗、突泉县;通辽市开鲁县、扎鲁特旗;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翁牛特旗;锡林郭勒盟的二连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多伦县;乌兰察布市的丰镇市、卓资县、化德县;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鄂托克旗、鄂托克前旗;巴彦淖尔市五原县。
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上浮50%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旗县级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意见》,具体调整内容涉及4个方面。
1.调整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提高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和风险程度高的医疗服务价格。具体项目类别包括: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项目标准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浮10%,手术治疗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浮20%,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上浮50%。
2.调整部分临床检验类项目价格和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类项目价格(核磁共震、CT),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下调10%。
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近期已调整过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试点医院不再做调整。如:普通住院床位费、常规护理费等。
4.蒙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执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厅关于规范蒙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记者了解到,为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将调整后的医疗服务价格纳入基本医疗报销范围,确保群众就医费用负担不增加。
基本药物与低价药使用率65%以上
记者了解到,为保证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后,价格调整补偿机制起到效果,多方利益得到平衡。《意见》要求,加强试点医院诊疗行为管理,抑制不合理药械使用,将医院的公益性、基本医疗、医院管理、公共服务、运行效率、社会满意度等作为考核医院的重要指标。
严格绩效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与医院财政补助、医保支付、医院总体工资水平和院长任免、奖惩等挂钩。严格控制高价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的使用,确保基本药物与低价药使用率达到在65%以上。
同时,加强对试点医院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的监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加强试点公立医院价格行为的监督,全面推进医院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对公立医院的监督作用。(记者 杜柏业)